追续权能在中国扎根吗
作者:张娟
来源:《中国收藏》2013年第01期
作者:张娟
来源:《中国收藏》2013年第01期
在不久前落槌的中国嘉德2012年秋拍中,著名导演冯小刚3年前以285.6万元购入的杨飞云作品《女人与猫》,拍出了690万元的高价,净增值404.4万元。如果中国实施“追续权”,按照国际通行的3%的比例来计算,画家杨飞云将从净增值的404.4万元中分得12万余元。
什么是“追续权”?对于不少人而言,这个词语还很陌生。正在国家版权局网站上公示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将这三个字纳入法律条文,并向社会征集建议和意见——“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追续权,这一看起来很美的三个字一出现便在拍卖界、收藏界和艺术界引发了一场“地震”。
拍卖界:很受伤
在全球,追续权并不是新鲜事。“追续权”这一制度最早由法国1920年《著作权法》确认和保护,并受到《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认可。法国之后,追续权制度被德国、意大利等国效仿,并持续至今。美术作品的作者在其尚未出名时所作画作往往以低价卖给艺术品商人,然而当作品的艺术价值被发现时,拍卖商和艺术品商人转手价格远远高于其收购价格,这就是“追续权”产生的社会原因。
中国于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1991年我国颁布了《著作权法》,但是一直没有引入“追续权”制度。直到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才首次加入“追续权”的提法。
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其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并征求公众意见。7月6日,修改草案(第二稿)也开始公示。“追续权”三字在两稿中均有出现,但是,对追续权的提法,国家版权局公示的第一稿和第二稿有所区别,第一稿是艺术作
品只要再转让,就要行使“追续权”,第二稿改成了只对通过拍卖转让的艺术作品行使“追续权”。
拍卖成为修改草案第二稿中确定的需实行追续权的惟一交易方式,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这一点似乎有“行业歧视”之嫌。北京荣宝拍卖公司总经理刘尚勇就直言:“法律应该平等,不能仅仅因为拍卖交易公开,在实行‘追续权’过程中,相较其他交易形式具有可操作性,就专指向拍卖。”
对此,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从今年4月份就开始组织法律委员会和艺委会的相关专家对国家版权局公示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和第二稿进行调研。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赵勇认为,实施“追续权”会给刚刚兴起的中国艺术品市场带来不利的影响。“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北京市政府也明确提出要将北京打造成继纽约、伦敦和香港之后的国际艺术品交易中心,而此时实施’追续权’显然与‘文化强国’的国策背道而驰。
而令一些业内人士更为担心是,“追续权”一旦实施极有可能使此类艺术作品从公开的拍卖转为地下交易,这对正在发展中的艺术品市场极为不利,也会损害艺术家的利益。
据了解,在欧洲,“追续权”也是一项备受争议的制度。一位欧洲艺术评论人士曾指出,在欧洲执行“追续权”目前看来并没有起到什么效果,因为有很多国家没有执行这一法案,因此卖家们可以通过将艺术品运到其他地方进行销售来轻松地避开法律规定。拥有世界艺术品交易中心的美国并没有实行“追续权”,而实行“追续权”的德国和法国,恰恰都没有形成国际级别的艺术品交易中心。
收藏家:很困惑
近年来,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屡创高价,尤其是中国书画部分,齐白石、张大千、李可染等大师精品已迈过了亿元大关,当代中国书画也在拍场上表现不俗,许多画家作品增值明显。可以说,艺术家和艺术品市场之间有着相互依存的关系,一些画家的身价也随着艺术品市场的繁荣而上涨。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市场的发展、艺术家作品行情的上升,除了艺术家作品自身的艺术价值外,也离不开经销商、画廊、拍卖公司和藏家的“追捧”,而这里面自然包含了很大的风险。
“一件美术作品一旦进行了交易,对于它的所有者来讲拥有的是物权,对原作者来讲拥有的是著作权。物权和著作权是分离的,署名权、出版权、版税权都不随物权转移,保护著
作权也不能侵害物权。”上海经建律师事务所方善法律师告诉本刊记者,如果一件作品初始交易价格是100万元,藏家再次交易价格为200万元,艺术家要求从净增值的100万元中分得一部分收益。那么,如果再次交易价格为50万元,收藏家收藏作品的损失又由谁来承担呢?“艺术家的利益和收藏家的利益都应该得到保护,从这个层面上讲,‘追续权’与民法的公平原则有所背离。”他认为,物权一旦交割不能反复追续,“比如你名下的房子第二次出让时增值了,房地产开发商不可能来向你追续收益,美术作品也应该如此。”
“打击的不仅仅是收藏热情,收藏家想收藏的是艺术品而不是一身官司。”著名收藏家郭庆祥对实行“追续权”表示不解和担忧。他直言道,如果“追续权”一旦实施,那么收藏家收藏一件作品时必须弄清楚谁享有这一权利,稍有差池就可能惹来一身官司。“如果这样的话,我可能会转而收藏不享有‘追续权’的作品。”
“流通环节成本的增加会抑制收藏家的收藏热情,从而增大了艺术家的作品推广难度。”赵勇告诉记者。北京华辰拍卖公司总经理甘学军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一旦交易的利益和热情被遏制了,艺术家的热情和利益也会被遏制。
艺术家:很难说冯小刚作品
从国际惯例来看,“追续权”的受益者一般包括当代在世的艺术家和去世时间在70年以内的艺术家,那么,在目前中国的拍场上,当代书画专场中的所有艺术家和近现代书画专场中大部分艺术家都在享有“追续权”的范围内。
“据我们统计,如果‘追续权’立法,能从中受益的中国艺术家大概有100多位。”赵勇告诉本刊记者,如果交易方式按第二稿限定为拍卖转让,那么,目前在中国能从“追续权”中受益的艺术家必定是作品能上拍场并且流转度较高的艺术家。
“在当前,作品能走上拍场并且有增值能力的艺术家大多是市场运作较好,有一定知名度的艺术家,这些艺术家本身也是艺术品市场飞速发展的获利者。这与‘追续权’立法的初衷似乎有所背离。”资深业内人士刘先生告诉记者,那些作品还不能上拍,真正需要支持和保护的艺术家反而不能从“追续权”中获益。
赵勇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法国当年设立‘追续权’是为了保护那些穷困潦倒的艺术家。而今天作品能走上拍台的中国艺术家,他们的经济实力和当时已不可同日而语。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的繁荣已给这部分艺术家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
记者在采访中,对于追续权制度绝大多数艺术家都持欢迎的态度。刚刚收到征求意见信函的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书法家王文英向记者坦言,提出追续权对艺术家来说是好事。但是,她对这一制度能否执行表示怀疑。
“一个艺术家的精力是有限的。我不可能整天盯着我有哪件作品或者我父亲有哪件作品上拍,拍了多少钱,怎么计算收益。整天为这样的事情困扰也会打乱艺术家的创作。”书画大家程十发之子、画家程多多认为,艺术家和金钱之间有着微妙的关系,从本意来讲,“追续权”是对艺术家创作的尊重,能激发艺术家的创作热情。但他对如何执行、能否执行还存有疑虑。
著名画家庞薰之女、画家庞涛向媒体表示,很难说追续权能否很好地起到实际作用,可能仅是形式主义的延伸。“对过世艺术家首先应该做的是尊重他们的作品,而不是争取物质利益。”她这样认为。
不少业内人士也对“追续权”的可行性存疑。中央美术学院艺术市场研究中心执行总监马学东认为,在国家版权局公布的修改草案中,关于“追续权”只是一条非常笼统的规定,许多重要的细节性问题并未涉及,比如“追续权”是只针对在世的艺术家,还是包括去世的艺术家?
众所周知,涉及继承的问题十分麻烦。另外,转售金通过什么途径来收取?比例如何规定?因此,推行“追续权”必须慎重以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双舟则告诉记者,目前,我国与艺术品市场相关的确权、鉴定、评估、交易等环节的制度都没有建立起来,比如艺术品一级市场的欠缺、艺术品真伪鉴定的混乱等,这些都将影响这一制度实施的效果。
而方善法律师也认为,在中国当前的国情下,“追续权”在实际上很难得到执行,一个无法实施的制度,其结果只能是降低法律的权威。“实际上,当前《著作权法》中已经规定的一些艺术家权益并未得到保障,仓促设立新条文并不可取。”据方善法律师介绍,比如以牟利为目的用艺术家的一幅画制作衍生品,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出版艺术家作品的图册,却并未付给艺术家任何报酬,这都是对艺术家著作权的侵犯,而类似的事例在当下比比皆是。
程多多向记者坦言,目前艺术家的著作权并未得到充分的保障,侵权的事例屡有发生,艺术家现在最迫切的希望是将《著作权法》中已有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赵勇也表示,从保护艺术家的权益出发,当下最紧迫的事情,不是扩张新的权利,而是落实《著作权法》已经确立的各项规则。
名词解释
所谓追续权(Droit de Suite)是指美术作品的作者及其继承人从其作品的公开拍卖或由一个商人出卖其作品的转售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的权利,艺术家的继承人在艺术家本人过世后的70年内仍享有此权利。法律为了保护艺术家及其继承人的利益,故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规定了追续权制度。
微言微语
@art123
在目前缺乏各类监督机制的市场环境下,追续权会有可能导致更多的私下交易、低价交易、平价交易、馈赠、修改数据等行为的出现,以避免监控和支付提成,而管理监督机制将难以实现控制。
@留影2010
追续权应该是能否设立美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关键因素之一。
@江因风
追续权之争和艺术品查税之争,其实质就是艺术和反之争。
@季涛
如果将追续权入法,则一定会出现这样的怪事: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许多画家或家属子女将会认可画廊、拍卖场等交易场所中仿造该画家的并且成交了的赝品!因此会带来以假充真的大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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