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朋、登之巴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30
【案件字号】(2021)川19民终4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赖敏王健宇王军
【审理法官】赖敏王健宇王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建朋;登之巴登;仁青巴登
【当事人】张建朋登之巴登仁青巴登
【当事人-个人】张建朋登之巴登仁青巴登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建朋
【被告】登之巴登;仁青巴登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张建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7 02:39:13
张建朋、登之巴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9民终4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之巴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仁青巴登。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建朋因与被上诉人登之巴登、仁青巴登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2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建朋收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
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建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赖 敏
审 判 员 王健宇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邓秀英
书 记 员 骆永霞
张东健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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