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2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9961-99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欢飞杨莹朱作平
【审理法官】刘欢飞杨莹朱作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市车航健汽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张红生;吴锦清;傅洪波;彭金华;蓝宏球;陈国勤;滕秋娟;韦利飞 张东健个人资料
【当事人】深圳市车航健汽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张红生吴锦清傅洪波彭金华蓝宏球陈国勤滕秋娟韦利飞
【当事人-个人】张红生吴锦清傅洪波彭金华蓝宏球陈国勤滕秋娟韦利飞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车航健汽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颜森兴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宋佳丽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田祥芝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颜森兴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宋佳丽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田祥芝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颜森兴宋佳丽田祥芝
【代理律所】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深圳市车航健汽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张红生;吴锦清;傅洪波;彭金华;蓝宏球;陈国勤;滕秋娟;韦利飞
【本院观点】八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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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八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被上
诉人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上诉人发出的《通告》内容载明,上诉人已停止经营,不再经营,经营场所已退还出租方。该《通告》足以证明上诉人存在提前解散公司的事实。上诉人主张其仍正常存续,八被上诉人系自行离职,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因上诉人解散而终止并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深圳市车航健汽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均由上诉人深圳市车航健汽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姓名 仲裁裁决的经济补偿金(上诉人上诉请求不予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一审判决的经济补偿金 二审判决的经济补偿金 1 (2020)粤03民终9961号 张红生 46163.5 2 (2020)粤03民终9962号 吴锦清 41475 3 (2020)粤03民终9963号 傅洪波 62738.5 4 (2020)粤03民终9964号 彭金华 28411.5 5 (2020)粤03民终9965号 蓝宏球 89751.5 6 (2020)粤03民终9966号 陈国勤 50685.5 7 (2020)粤03民终9967号 滕秋娟 29118 8 (2020)粤03民终9968号 韦利飞 35113.5 合计 383457
【更新时间】2022-09-24 02:50:40
【一审法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深圳市车航健汽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9)粤0306民初37559、37560、37564、37569、37656、38222、38225、38227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上诉人无需向八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3457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所述,上诉人深圳市车航健汽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深圳市车航健汽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张红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9961-996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车航健汽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工业区刘伟坚工业园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844366。(9961-9968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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