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增瑞与张子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4 
【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54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国庆范红萍何锐 
【审理法官】王国庆范红萍何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增瑞;张子健 
【当事人】赵增瑞张子健 
【当事人-个人】赵增瑞张子健 
【代理律师/律所】严青伍北京竞商律师事务所;乔山山北京竞商律师事务所;高健北京海町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严青伍北京竞商律师事务所乔山山北京竞商律师事务所高健北京海町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严青伍乔山山高健 
【代理律所】北京竞商律师事务所北京海町蓝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增瑞 
【被告】张子健 
【本院观点】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事实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于88万元及295600元是否为借款。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赵增瑞提交了银行明细,完成了初步的举证义务;张子健主张其于赵增瑞没有借贷合意,涉案款项系因家庭分工由其
负责保管。离婚后张子健、赵增瑞、赵博洋三方签署《协议书》,对赵增瑞交至张子健保管的钱款数额与返还事宜予以明确,张子健就扣减款项进行了举证及说明,扣减后金额与协议金额基本吻合,故本院对其主张予以采信。若赵增瑞坚持主张本案所涉款项是借款,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继续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现赵增瑞无法继续举证证明与张子健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本院对赵增瑞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赵增瑞主张出借给张子健的60000元,赵增瑞提供取现凭证,但未提供实际发生借款金额相关证据。张子健认可借款金额为40000元,故本院认定借款金额为40000元。2018年10月11日,张子健向赵增瑞转账54万元(其中50万元为履行上述《协议书》),赵增瑞出具收条,故赵增瑞要求张子健返还借款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赵增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6元,由赵增瑞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张东健个人资料2021-11-09 08:16:3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19日,赵增瑞向张子健转账88万元。2017年10月26日,赵增瑞向张子健转账295600元。    张子健与赵增瑞之子赵博洋于2005年1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8月22日协议离婚。    2018年8月23日,赵增瑞(甲方)与张子健(乙方)、赵博洋(丙方)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为了更好地处理甲乙丙三方之间的关系,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现甲乙丙三方就该86号房屋的归属、出租、拆迁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13、乙方应当将甲方交付给乙方保管的68万元中的50万元作为甲方的养老钱返还给甲方;14、乙方将甲方的养老钱返还给甲方后,乙方可以自由支配甲方交付给乙方保管的剩余钱款。上述第13条中的“68万”、“50万”系手写,其余内容为打印。赵增瑞主张该协议第13条中的68万元系其所诉借款金额中的一部分,因为该协议书是张子健打印好之后让赵增瑞签字的,且因赵增瑞年龄较大未仔细计算,故未将全部借款写入该协议,返还50万元后的剩余款项只是由张子健暂时管理,仍应当返还。张子健主张赵增瑞在本案中主张88万元、295600元系因家庭分工由张子健负责保管,在签订《协议书》时经过核算,在其中扣除购房尾款20万元、过户费108804元、购车款15万元、购买家电款35967元后粗略计算出来的,
综合考虑自建房的出租收益和房屋分配确定只需返还50万元,其余部分由张子健处分。    2018年10月11日,张子健向赵增瑞转账54万元(其中50万元为履行上述《协议书》),赵增瑞出具收条。    赵增瑞另主张张子健因其哥哥买车向赵增瑞借款60000元,以现金形式交付,张子健主张实际借款金额为40000元,2018年10月11日转账给赵增瑞的54万元中有40000元即是偿还该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2018年8月22日,张子健与赵博洋协议离婚,次日,赵增瑞、张子健、赵博洋三方签署《协议书》,该《协议书》对赵增瑞交至张子健保管的钱款数额与返还事宜予以明确,结合本案纠纷背景以及三方协议签署时间和内容可知,三方协议属于张子健与赵博洋离婚后,与赵增瑞三方之间的家庭结算性文件,对于为何没有在此次统一结算中将案涉两笔款项全部核算进去,赵增瑞并未给出符合逻辑以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解释,而张子健对于扣减款项进行了举证及说明,扣减后金额与协议金额基本吻合,法院对于张子健的辩解意见予以采信。另外,赵增瑞主张其转账给张子健的88万元及295600元均为借款,但根据《协议书》及双方庭审中的陈述,涉案款项系因家庭分工由张子健负责保管,赵增瑞亦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对于赵增瑞主张涉案款项为借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协议书》明确约定张子健应返还给赵增瑞的金额为50万元,张子健已于2018年1
0月11日履行了返款义务,赵增瑞要求张子健继续还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赵增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子健返还借款    综上所述,赵增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赵增瑞与张子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民终547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增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青伍,北京竞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山山,北京竞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子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北京海町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增瑞因与被上诉人张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0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