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贾公(青)行罚决字〔2021〕47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3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10
【处罚日期】2021.07.2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贾汪区
【处罚对象】李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7 16:10:35
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
疑贾青不雅照曝光行政处罚决定书
贾公(青)行罚决字〔2021〕470号
被处罚人李x。
现查明:2021年07月29日09时许,在贾汪区青山泉镇镇西路铁道路口附近,李x在未取得危险物质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非法运输液化气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青山泉派出所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李x的陈述和申辩、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李x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作出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送达徐州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州市公安局或贾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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