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棋、陈志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志文前妻【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6 
【案件字号】(2020)闽06民终2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花絮唐志忠李凌 
【审理法官】花絮唐志忠李凌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景棋;陈志红 
【当事人】王景棋陈志红 
【当事人-个人】王景棋陈志红 
【代理律师/律所】戴某某福建牛京律师事务所;张惠萍福建牛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戴某某福建牛京律师事务所张惠萍福建牛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戴某某张惠萍 
【代理律所】福建牛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景棋 
【被告】陈志红 
本院观点】首先,根据双方无异议事实,陈志红签订讼争合同系为讼争房屋出卖人履行代理事务,其并非讼争房屋出卖人。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双方无异议事实,陈志红签订讼争合同系为讼争房屋出卖人履行代理事务,其并非讼争房屋出卖人。一审法院将陈志红认定为讼争房屋出卖人,并判其承担讼争合同责任,明显不当。其次,讼争房屋出卖人系讼争合同责任承担者,只有确定其身份并追加其参加本案诉讼才能正确处理本案。一审法院未查清讼争房屋出卖人身份并追加其参加本案诉讼,明显不当。综上,一审法院所作判决责任主体确定错误、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2民初72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景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
理费8858.32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4 23:22:43 
王景棋、陈志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民终26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景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某,福建牛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萍,福建牛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红。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景棋因与被上诉人陈志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2民初7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双方无异议事实,陈志红签订讼争合同系为讼争房屋出卖人履行代理事务,其并非讼争房屋出卖人。一审法院将陈志红认定为讼争房屋出卖人,并判其承担讼争合同责任,明显不当。其次,讼争房屋出卖人系讼争合同责任承担者,只有确定其身份并追加其参加本案诉讼才能正确处理本案。一审法院未查清讼争房屋出卖人身份并追加其参加本案诉讼,明显不当。综上,一审法院所作判决责任主体确定错误、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2民初72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景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58.32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花 絮
审判员 唐志忠
审判员 李 凌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黄兴
书记员卢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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