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惠文因与被上诉人王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3  王志文前妻
【案件字号】(2020)陕08民终41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任红艳魏霞郭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惠文;王瑛 
【当事人】刘惠文王瑛 
【当事人-个人】刘惠文王瑛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惠文 
【被告】王瑛 
本院观点】上诉人刘惠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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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3 01:24:43 
上诉人刘惠文因与被上诉人王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民终41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惠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瑛(又名王英)。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惠文因与被上诉人王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20)陕0803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惠文于2020年12月16日向我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惠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惠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上诉人刘惠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任红艳
审判员 魏 霞
审判员 郭 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延尚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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