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文洁、王首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4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8242号
王志文前妻【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成锴
【审理法官】成锴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代文洁;王首伟;王晓桢;王文静;中通嘉航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代文洁王首伟王晓桢王文静中通嘉航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代文洁王首伟王晓桢王文静
【当事人-公司】中通嘉航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郭希芳河南银盈律师事务所;杨德杰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刘欣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希芳河南银盈律师事务所杨德杰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刘欣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希芳杨德杰刘欣
【代理律所】河南银盈律师事务所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代文洁
【被告】王首伟;王晓桢;王文静;中通嘉航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案涉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借款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有效。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拍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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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借款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有效。代文洁向王文静出借125万元借款,有借款合同、借据、收据以及转账凭证为证。王文静收到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案涉借款合同,王晓桢在保证人处签字摁印,嘉航实业在担保企业处加盖印
章,故王晓桢与嘉航实业需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关于代文洁是否对车牌号豫A××××某某的机动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代文洁虽主张王晓桢豫A××××某某车辆及相应手续交付给代文洁,但是,代文洁并非该车辆登记车主且未签订相应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根据该条规定,动产质押的前提是出资人对该动产享有相应产权,王晓桢并非该车登记车主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有权出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本案当事人并未提交书面质押合同,故代文洁主张其对该车辆享有的质权并对案涉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对其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王文静是否应支付代文洁律师费的问题,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对案涉欠款已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持代文洁的诉讼请求,故对上诉人代文洁有关支付律师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代文洁以王首伟出借账户为由,上诉主张王首伟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或补充清偿责任。出借账户,是指个人或单位未
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将其个人账户或单位账户借给他人使用,借用人对账户进行实际控制,用于自身经济活动,其区别于代收款项。本案中,出借人代文洁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王首伟的中信郑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指定收款账户,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指定收款账户不构成出借账户而属于代收款项的行为。王首伟非案涉合同的责任主体,向王首伟账户支付案涉借款系经双方协商而指定的,出借人此时就应注意到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事后又以出借账户为由主张王首伟对本案纠纷承担民事责任,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亦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代文洁以王首伟出借账户为由要求其承担连带或补充清偿责任证据不足,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代文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08.00元,由代文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2:23:5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16日,王文静作为借款人(甲方)与代文洁作为出借人(乙方)、王晓桢作为担保人(丙方)、嘉航实业作为担保企业(丁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共计借乙方125万元。借款使用时间5天,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甲方向乙方借款的利率为日息1.6,到期偿还本息。丙方、丁方自愿就此借款合同项下甲方之责任为甲方提供担保,其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借款应承担的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丙方、丁方的担保范围为上述款项的本金、利息、赔偿金、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丙方、丁方承诺,在上述款项到期后,如果甲方没有按期归还,丙方、丁方在乙方向其提出代偿通知后3日内,不附任何条件的代甲方向乙方偿还合同项下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就合同项下乙方的出借资金,乙方应甲方要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转至下述账户或者当面支付现金,甲方指定账户为:户名为被告王首伟,尾号为7796的中信郑州分行账户内。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自逾期之日起除按实际占用天数向乙方支付利息外,另向乙方支付逾期金额的1‰/天的罚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后,如果甲方不能按时还款,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甲方应按
照逾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为:违约金=逾期金额×逾期天数×1‰。若甲方违反合同的约定,除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赔偿一方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同日,王文静作为借款人,王晓桢作为担保人向代文洁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代文洁125万元,借款期限为5天,即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20日止,利率为1.6,如不能按期归还,同意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金额的1‰支付逾期利息,直至结清。借款人自愿承诺,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评估费等)全部由借款人承担。嘉航实业股东会决议显示:嘉航实业股东会于2019年10月16日召开。鉴于借款人王文静拟向出借人代文洁借款12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20日,日利率1.6。借款人委托嘉航实业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股东会作出以下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嘉航实业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上述借款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股东会决议股东处有被告王文静加盖个人印章,王晓桢签字摁印。同日,代文洁向借款合同指定账户即王首伟账户转款125万元。王文静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代文洁银行转账125万元整,通过银行转至借款人
提供的户名为被告王首伟,尾号为7796的中信郑州分行账户内。另查明,1豫A××××某某号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王文强。2、2017年1月18日至2020年1月23日,王文静系嘉航实业的法定代表人。3、2018年4月25日至2020年1月23日,嘉航实业股东为被告王文静、王晓桢。4、2019年11月26日,代文洁与河南银盈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文洁委托河南银盈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律师代理费50000元。2020年5月20日河南银盈律师事务所开具发票,确认收到律师代理费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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