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烦乐与张明扬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9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88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侯春丽徐振平吉英鸽
【审理法官】侯春丽徐振平吉英鸽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烦乐;张明扬子
【当事人】李烦乐张明扬子
【当事人-个人】李晟和张睿的儿子李烦乐张明扬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烦乐
【被告】张明扬子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烦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李烦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2元(李烦乐已预交)减半收取211元,由上诉人李烦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4:47:20
李烦乐与张明扬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终88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烦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扬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烦乐因与被上诉人张明扬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2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烦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烦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烦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2元(李烦乐已预交)减半收取211元,由上诉人李烦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侯 春 丽
审 判 员 徐 振 平
审 判 员 吉 英 鸽
二O二O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新 浩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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