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妍与张守文、李泓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4 
【案件字号】(2020)吉03民终10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伟杰王玉川赵文涛 
【审理法官】刘伟杰王玉川赵文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妍;张守文;李泓;朱成;董立国 
【当事人】孙妍张守文李泓朱成董立国 
【当事人-个人】孙妍张守文李泓朱成董立国 
【代理律师/律所】李文斌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孟润吉林司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文斌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孟润吉林司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文斌孟润 
【代理律所】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吉林司评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孙妍 
【被告】张守文;李泓;朱成;董立国 
【本院观点】还款情况统计表系孙妍单方制作,且张守文对于其计算方式不予认可,故对该还款情况统计表不予确认。孙妍对案涉三张借条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仅认为此三张借条出具后,款项并未实际交付,借款事实并未实际发生。对2018年7月20日借款金额为120万元的借条、2018年6月11日借款金额为80万元的借条,从借条的金额、出具借条的时间以及双方无争议的偿还本金的事实,认定2018年7月20日的借条、2018年6月11日的借条系对2015年7月20日、2016年6月11日的借条结算后重新出具,具有高度可能性。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追认撤销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对于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孙妍提交了其自行制作的还款情况统计表,据此主张其已偿还完毕240万元借款,具体还款情况为:1.针对2015年7月20日的160万元,2015年11月7日至2016年8月4日期间还款3笔总计为185.68万元。2.针对2
016年6月11日的80万元,2016年12月23日至2019年4月8日期间还款14笔总计120.8万元。对此,张守文质证称:孙妍的计算方式错误,孙妍于2018年6月11日、2018年7月20日、2019年4月17日给张守文出具的借条足以证明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同为借款人的李泓并未上诉,足以说明李泓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还款情况统计表系孙妍单方制作,且张守文对于其计算方式不予认可,故对该还款情况统计表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孙妍对案涉三张借条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仅认为此三张借条出具后,款项并未实际交付,借款事实并未实际发生。张守文在诉讼中对案涉三张借条的形成作出了合理解释,即系原借款偿还利息后对剩余的借款本金重新出具的借条。与案涉三笔借款有关的原借条亦三份,即2015年7月20日,孙妍、李泓出具的借款金额为160万元的借条;2016年6月11日,孙妍、李泓出具的借款金额为80万元的借条;2017年11月26日,孙妍、李泓出具的借款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2018年2月28日,孙妍、李泓偿还40万元本金后,孙妍、李泓收回了2015年7月20日的借条,为张守文重新出具了金额为120万元的借条;2018年6月11日,孙妍、李泓为张守文重新出具了借款金额为80万元的借条,并偿还了当年的利息;2019年4月17日的借条,张守文亦主张系原2017年11月26日的借据偿还利息后重新出具的借据。对张守文的以上解释说明,本院认为,对2018年7月20日借款金额为120万元的借
条、2018年6月11日借款金额为80万元的借条,从借条的金额、出具借条的时间以及双方无争议的偿还本金的事实,认定2018年7月20日的借条、2018年6月11日的借条系对2015年7月20日、2016年6月11日的借条结算后重新出具,具有高度可能性。对2019年4月17日的借条,因孙妍无充分证据证明2017年11月26日的借款已实际偿还,对其重新出具借据的事实应予以确认。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规定,债务人如抗辩借款尚未实际发生,亦应对出具借据的行为作出合理的说明。本案中孙妍虽主张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但其并未对其分三次不同时间出具借据的原因作出合理说明。且结合孙妍未能提供其在出具借据后未主张收回借据,解除双方借贷行为的事实,对孙妍主张案涉借据中的款项未实际交付,借款未实际发生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泓、孙妍尚欠张守文欠款本金的问题。对案涉借据出具前双方原借款的利息,双方虽自认系年利率15%,但因双方之间的借款并不仅案涉三笔借款,且孙妍自认双方之间的借款其均为债务人,按照交易习惯,在借款偿还后借据会返还借款人或销毁,因双方存在多次借贷交易,亦均不能对
历次借款及还款情况提供充分证据或作出合理说明。故对双方之间的总计借款往来,本院无法认定,案涉的三笔借款应视为双方对以前债权债务的清算,孙妍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出具借据的行为,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案涉借据出具后,孙妍、李泓以转账方式向张守文支付的款项。对2018年6月11日的9.6万、2018年6月12日的2.4万,张守文解释为系出具时间为2018年6月11日,借款金额80万元的借款前一年的利息。按照借款的金额及利率计算与该两笔还款的数额相符,且孙妍、李泓在出具借据的当天即还款与常理不符,故对该两笔还款认定为偿还以前的利息具有高度可能性。对2019年4月8日,孙妍、李泓偿还的21万元,张守文主张系偿还2018年2月28日金额为3万元和2018年7月2日金额为18万元的借款,并提交了两笔借款的借条复印件,孙妍对此并无合理解释。故张守文的该项主张具有高度可能性,对该主张本院予以确认。对2018年9月18日,孙妍偿还的5000元,虽张守文主张系偿还以前借款的利息,但2018年2月28日金额为3万元和2018年7月2日金额为18万元借据中并未标注利息,案涉的三笔借据中亦未标注利息,故对孙妍的该5000元还款,不能视为偿还以前的利息,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因该5000元还款在2019年4月17日的借据出具之前,故应视为偿还案涉另两笔借款本金,孙妍、李泓共同尚欠张守文借款本金为199.5万元(200万元-0.5万元)。2019年4月17日后,孙妍对其单独出具的10万元借据
李晟和张睿的儿子未能提供偿还任何款项的证据,故孙妍尚欠张守文借款本金10万元。    关于孙妍上诉主张的一审程序违法的问题,虽朱成的开庭传票并非本人签收,但一审法院并未判决朱成承担责任,孙妍亦未主张朱成应承担本案案涉债务的给付责任,张守文对此亦未主张权利,故朱成是否参加诉讼并未剥夺孙妍的合法权益,孙妍以此主张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孙妍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吉0302民初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孙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张守文借款本金10万元。"    二、变更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吉0302民初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李泓、孙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张守文借款本金199.5万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0元,由李泓、孙妍负担11218元,由孙妍负担562元,由张守文负担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孙妍负担23560元,由张守文负担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7:44:2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5年7月20日,孙妍、李泓向张守文夫妻借款1
60万元并出具借条,当日张金莲按照李泓和孙妍的安排给王晶账户转款160万元后王晶于当日又给李泓账户转款150万元。约定按年利率1.5分计算给付利息2017年3月张金莲患脑部疾病后,向孙妍催要,2017年7月21日孙妍通过其女儿朱琦涵给张守文银行账户转款24万元,此款为160万借款自2016年7月20日至2017年7月20日的利息,后经张守文继续催要,孙妍与朱琦涵于2018年2月28日偿还张守文借款本金40万元,尚欠120万元,李泓、孙妍于2018年7月20日给张守文重新出具了借款本金为120万元的借条并将160万元借条收回,2018年9月18日,孙妍向张守文银行账户还款5000元。(二)2016年6月11日,孙妍向张守文夫妻借款80万元并出具借条,当日张金莲按照李泓和孙妍的安排给董立国银行账户转款80万元约定按年利率1.5分计算给付利息,2017年3月张金莲患脑部疾病后,经向孙妍催要,2017年6月14日孙妍给张金莲银行账户转款2万元,并通过其女儿朱琦涵给张金莲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合计12万元,此款为80万借款自2016年6月11日至2017年6月11日的利息,后经催要,2018年6月11日孙妍给张守文银行账户转款9.6万元,2018年6月12日孙妍给张守文银行账户转款2.4万元,合计12万元此款为80万借款自2017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1日的利息借条每年更换一次,李泓、孙妍于2017年6月11日给张守文重新出具80万元的借条,2018年6月11日将2017年6月11日借条的借款时间“2017年"改为“2018年"作为2018年重新出具的借条。(三)20
17年11月26日,李泓、孙妍向张守文借款10万元现金并出具借条。经催要,2019年4月17日孙妍重新给张守文出具借款10万元的借条并将2019年11月26日出具的10万元借条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