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博、任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6 
【案件字号】(2021)辽08民终31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李晟和张睿的儿子
【审理法官】赵洪骥盖国林关春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博;任妍;黄惠勇 
【当事人】李博任妍黄惠勇 
【当事人-个人】李博任妍黄惠勇 
【代理律师/律所】朱应岩辽宁法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应岩辽宁法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应岩 
【代理律所】辽宁法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李博;黄惠勇 
被告任妍 
【本院观点】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给付借款3万元,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事实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第三人关联性撤诉驳回起诉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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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29 01:17:11 
李博、任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8民终316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应岩,辽宁法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妍。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春,盖州市四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黄惠勇。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博因与被上诉人任妍、原审第三人黄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4民初12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博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辽0804民初1238号民事裁定书,改判被上诉人给付借款3万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7日被上诉人通过第三人从上诉人处借款3万元,并向上诉人出具借据一份,虽然一审被上诉人予以否任借款事实,但借据系被上诉人所写3万元也由第三人给付被上诉人,如被上诉人没有收到借款为何要出具借条?不能因为被上诉人与第三人存在矛盾而否定借款行为。在一审庭审时第三人也出庭说明借款情况。一审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形成直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任妍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当驳
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1,在本案中被答辩人曾经在盖州市法院北海法庭起诉过,之后李博撤诉,撤诉后又在盖州市法院起诉,该案件因涉及第三人黄慧勇(该人系盖州市法院工作人员)而转到鲅鱼圈区人民法院,足以说明该案件与黄慧勇有直接关联性。2、答辩人曾经给李博打过电话,并且将电话录音交到盖州法院和鲅鱼圈法院,录音中李博明确承认与答辩人不认识,并且承担与答辩人没有债务关系,也没借给过答辩人3万元。3、在盖州市人民法院开庭时,答辩人提供了录音证据后,李博代理人说这3万元是由黄慧勇债权转让而来的,而在鲅鱼圈法院却说是由黄慧勇代为向答辩人出借了3万元。4、该案件的3万元根本不存在,黄慧勇也没有借给答辩人3万元,因为答辩人与黄慧勇曾经有过感情纠纷,为了摆脱黄慧勇的纠缠,共计给黄慧勇出具了多张借据,但是根本没有借款的事实。5、当时签借据的时候根本不是自愿的,也没有好好写借据,借据上的签字是我写的,但那是随便画的,不是我的名字,而且手印也没有按在名字上。6、现在李博也承认没有亲自将3万元交到我的手中,黄慧勇也没有将3万元交到我的手中,该案件根本就不能成立。7、本案涉及虚假诉讼,李波当天根本没有资金来源证明拿出3万元,而且也没有人将3万元交付到我的手中,在视频中已经明确了我与黄慧勇之间因感情纠纷出具了3万元借条,现在是黄慧勇与李博联合来陷害答辩人。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告辩称     黄惠勇述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系被告向我借钱我因资金困难帮助其向原告借钱的过程,最终由被告向原告直接出具借条,我是经手人,其余事情与我无关,关于被告提出的我与其之间存在借款行为且该借款是分手费的事实我不认可也不符合逻辑,因为借据上并未提到我,也未注明是分手费而且还约定利息,是被告自愿向原告借款所出具的借据,借据也只是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合法有效,故被告提出的答辩理由与本案无关,也与我无关。
原告诉称     李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3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结合原、被告及第三人陈述的借款过程,及各方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并未形成直接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本案原告与被告主体并不适格,应予以驳回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免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给付借款3万元,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事实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
范围。一审法院应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款纠纷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4民初123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赵洪骥
审 判 员 盖国林
审 判 员 关春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弘
书 记 员 郎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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