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葛宏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0 
【案件字号】(2020)苏04民终19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淑琴杨迪赵玉兵 
【审理法官】高淑琴杨迪赵玉兵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江苏常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葛宏均 
【当事人】江苏常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葛宏均 
【当事人-个人】葛宏均 
【当事人-公司】江苏常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文静江苏常维律师事务所;徐炜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文静江苏常维律师事务所徐炜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文静徐炜 
【代理律所】江苏常维律师事务所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江苏常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葛宏均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葛兆恩微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常帜公司应当与葛宏均签订劳动合同,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关于赔偿金的问题,常帜公司认可葛宏均提供的聊天记录真实性,但认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故常帜公司对其上诉请求,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常帜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江苏常帜建筑装饰有
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江苏常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0:11:0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常帜公司成立时间为2018年8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丁爱林,公司股东为丁爱林和赵亚娟,两人系夫妻关系。葛宏均系常帜公司处员工,岗位为项目经理。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常帜公司为葛宏均缴纳了社会保险。2019年7月4日后,葛宏均通过向丁爱林发送信息“丁总您好!礼拜天您我谈话,意思就是辞退我了吗?老板明示下。谢谢!"丁爱林在中回复“是的,老葛不好意思了"。2019年8月6日,葛宏均通过向赵亚娟发送新消息“赵亚娟老板娘。丁爱林丁总已经礼拜天同我谈了,已经也同他确认辞退我了!我今天就付了3万生活费,应该还有几万块钱,什么时间给我。谢谢"。赵亚娟在中回复“我过几天回公司你结下账啊"。随即葛宏均说“应该还有工资3万呗",赵亚娟回复“不知道,这几天在包头,要回去后对一下的"。葛宏均说“今年从2
月份开始上班到现在6个月多几天。就应该是3万"。2019年8月16日,葛宏均收到常帜公司支付的工资30520元并向常帜公司出具收条一张,收条载明“今收工资30520元,全部结清,以前工地上所有事情同本人无关"。2019年10月8日,葛宏均向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钟楼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常帜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00000元、代通知金10000元和赔偿金20000元,并承担本案费用,后葛宏均撤回第二项关于代通知金的仲裁请求。钟楼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常帜公司一次性支付葛宏均2018年9月22日至2019年7月4日期间因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二倍工资差额93333元;常帜公司一次性支付葛宏均赔偿金20000元;对葛宏均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常帜公司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葛宏均在常帜公司处工作期间,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其权利义务应受劳动法律法规所调整。2019年8月16日,双方对葛宏均的工资进行了结算并由常帜公司向葛宏均支付了剩余的工资,同时常帜公司员工的证人证言亦印证葛宏均系常帜公司的员工,且常帜公司亦未与证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常帜公司辩称葛宏均是跟着常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爱林工作的而非常帜公司员工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关于葛宏均的入职时间,葛宏均主张为2018年6月,常帜公司为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2018年12月。常帜公
司成立时间为2018年8月22日,在此日期前葛宏均跟着丁爱林工作,丁爱林并非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故法院依法以常帜公司成立时间作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即2018年8月22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二审上诉人诉称】常帜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2019)苏0404民初673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93333元;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赔偿金20000元;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解除劳务关系,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综上所述,江苏常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江苏常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葛宏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4民终19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常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1X34GG94(1/1),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宝龙城市广场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丁爱林,该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