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7
【案件字号】(2020)新23民终4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樊健健赵丽丽钟明辉
【审理法官】樊健健赵丽丽钟明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顾斌;新疆金桥弘安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清元;马玉霞;陈锡忠
【当事人】顾斌新疆金桥弘安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清元马玉霞陈锡忠
【当事人-个人】顾斌王清元马玉霞陈锡忠
【当事人-公司】新疆金桥弘安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万贵新疆巨百律师事务所;李明新疆圆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万贵新疆巨百律师事务所李明新疆圆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万贵李明
【代理律所】新疆巨百律师事务所新疆圆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葛兆恩微博【原告】顾斌;新疆金桥弘安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清元
【被告】马玉霞;陈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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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王清元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8元,由上诉人王清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6:41:08
顾斌、新疆金桥弘安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与马玉霞、陈锡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3民终44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斌。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金桥弘安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大西渠镇玉堂村(乌伊西路糖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清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万贵,新疆巨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清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玉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锡忠。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新疆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顾斌、新疆金桥弘安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清元因与被上诉人马玉霞、陈锡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5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清元经传票传唤及电子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清元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8元,由上诉人王清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樊健健
审 判 员 赵丽丽
审 判 员 钟明辉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康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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