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辉、长沙如猫心理咨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3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辖终1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管建文罗希周坤 
【审理法官】管建文罗希周坤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谢辉;长沙如猫心理咨询有限公司;徐梓峰 
【当事人】谢辉长沙如猫心理咨询有限公司徐梓峰 
【当事人-个人】谢辉徐梓峰 
【当事人-公司】网红晨曦怎么了长沙如猫心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谢辉 
【被告】长沙如猫心理咨询有限公司;徐梓峰 
【本院观点】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质证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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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认定。根据原审原告即上诉人提交的起诉状和起诉证据,被上诉人诉称:2020年4月18日长沙如猫心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猫公司)与上诉人谢辉签订《合同书》,约定如猫公司为谢辉提供为期三个月的情感问题心理咨询辅导服务。被上诉人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由于上诉人自身的原因,导致其与男朋友的情感问题没有明显的好转。上诉人遂开始对如猫公司进行投诉和举报。上诉人还通过网络媒体对被上诉人进行恶意诽谤,造成公司客户相继发生退款。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名誉权,也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被上诉人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上诉人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本案诉由为侵权法律关系,一审法院确定的案由并无不当。虽然《合同书》中约定“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任意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案并非因《合同书》的效力、合同履行行为等问题发生的争议,而是因上诉人在网络媒体发表与被上诉人有关的言论使被上诉人认为该行为构成侵权而发生的
争议。被控侵权的行为虽因合同履行而起,但与合同履行本身无关,是独立于合同履行之外的行为,且在订立合同时也无法正常预见的,故《合同书》中的管辖约定并不能适用于本案。本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的被诉侵权行为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被侵权人如猫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依据《合同书》中的管辖约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权,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但其裁定结果正确,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9 15:52:42 
【二审上诉人诉称】谢辉上诉称:一、本案案由为“名誉权纠纷”,系《民事案
件案由规定》人格权纠纷项下子案由,原审裁定以《合同书》中约定管辖为由认定其有管辖权系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被上诉人的起诉状载明的事实与理由来看,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侵犯其名誉权。原审法院以《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居住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依据,认为双方在《合同书》中有协议约定管辖,错误认定其有管辖权。本案系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同,原审法院枉顾《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侵权诉讼管辖的明确规定,错误适用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依照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属程序审查。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规定,原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上诉人尚未行使抗辩权,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未经举证、质证和认证,即认定本案为名誉权侵权纠纷,并以与案件事实无涉的约定条款所载明被申请人所在地确定管辖。显见,原审法院仅给予5天答辩期,未给予上诉人法定答辩期,在诉讼程序中审查实体问题,其程序违法。三、上诉人认为本案尚不能确定为名誉权侵权责任纠纷。1、如果法院执意按照被上诉人的意见,将上诉人列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
也只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依法确定本案由上诉人的住所地,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2、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所谓的名誉权侵权过程发生在豆瓣组中。如果构成侵权,应归类为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此类案件管辖地适用特殊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应由该计算机设备注册地,即豆瓣组主体北京豆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管辖,即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所在地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2民初1461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 
谢辉、长沙如猫心理咨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民辖终1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如猫心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街道五一大道某某湖南省商务厅某某楼某某。
     法定代表人:徐梓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梓峰。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辉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如猫心理咨询有限公司、徐梓峰名誉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2民初146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谢辉上诉称:一、本案案由为“名誉权纠纷”,系《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人格权纠纷项下子案由,原审裁定以《合同书》中约定管辖为由认定其有管辖权系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被上诉人的起诉状载明的事实与理由来看,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侵犯其名誉权。原审法院以《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居住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依据,
认为双方在《合同书》中有协议约定管辖,错误认定其有管辖权。本案系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同,原审法院枉顾《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侵权诉讼管辖的明确规定,错误适用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依照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属程序审查。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规定,原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上诉人尚未行使抗辩权,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未经举证、质证和认证,即认定本案为名誉权侵权纠纷,并以与案件事实无涉的约定条款所载明被申请人所在地确定管辖。显见,原审法院仅给予5天答辩期,未给予上诉人法定答辩期,在诉讼程序中审查实体问题,其程序违法。三、上诉人认为本案尚不能确定为名誉权侵权责任纠纷。1、如果法院执意按照被上诉人的意见,将上诉人列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也只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依法确定本案由上诉人的住所地,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2、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所谓的名誉权侵权过程发生在豆瓣组中。如果构成侵权,应归类为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此类案件管辖地适用特殊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应由该计算机设备注册地,即豆瓣组主体北京豆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管辖,即北京市朝阳
区酒仙桥路14号所在地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2民初1461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