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监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华龙街分理处等3家机构临时停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3.01.25
【字 号】京银监复[2013]46号
【施行日期】2013.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北京银监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华龙街分理处等3家机构临时停业的批复
(京银监复〔2013〕46号)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你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华龙街分理处等3家营业网点延长临时停业期限的请示》(工银京报〔2013〕27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北京王府井支行华龙街分理处临时停业,其所有业务临时合并到你行东华门支行办理,为“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大街20号”。
  同意你行黄寺支行临时停业,其所有业务临时合并到你行地安门支行办理,为“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77号”。
  同意你行虎坊路支行临时停业,其所有业务临时合并到你行南横街东口支行办理,为“北京市宣武区黑窑厂18号楼首层”。
  上述机构临时停业期限为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
  二、临时停业前,你行应在上述三家机构原址门前张贴公告,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以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
  三、上述临时停业机构应在经批准的临时停业期限届满前或导致临时停业的原因消除时及时复业。
  四、计划在原址复业的机构,应在复业后5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同时提交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保持原样的证明;若涉及营业场所重新修建的,应于复业前5个工作日向我局报告,并提交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及安全、消防合格证明后方可复业。
  五、计划迁往新址的机构,应在临时停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迁址开业申请材料。
  六、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临时停业期限的,应在临时停业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重新申报。
  此复
工商银行几点营业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