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欧微服饰有限公司与杨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7
【案件字号】(2020)湘02民终3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艳辉阳桂凤李小红
【审理法官】刘艳辉阳桂凤李小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株洲欧微服饰有限公司;杨慧
【当事人】株洲欧微服饰有限公司杨慧
【当事人-个人】杨慧
【当事人-公司】株洲欧微服饰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新亮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胡杨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罗仁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新亮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胡杨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罗仁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新亮胡杨罗仁
【代理律所】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欧阳靖老婆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株洲欧微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杨慧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一审法院对双倍支付工资、报销差旅费的判决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管辖权异议一般代理特别授权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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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一审法院对双倍支付工资、报销差旅费的判决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
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了工资支付凭证、毕业证书、欧微服饰公司年度员工大会及颁奖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一审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诉人对怀孕期间被上诉人予以辞退,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上诉人理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赔偿金。被上诉人因公出差实际产生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等差旅费,被上诉人提供了旅差费报销单、住宿费发票及车票等证据,上诉人理应予以报销。故一审对支付双倍工资及差旅费的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株洲欧微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31 13:17:4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1日,原告杨慧入职被告欧微服饰公司上班,担任大区经理,负责营销及管理工作。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上班至2019年3月14日因怀孕被要求离职。原告上班期间的工资被告按如下标准计发:2018年8月7720元,2018年9月7680元,2018年10月7790元,2018年11月7990元,2018年12月6046元,2019年1月10680元,2019年2月17538元。原告不服被告的无故辞退,并因辞退后的经济补偿问题双方引发纠纷,为此原告杨慧于2019年4月1日以被告欧微服饰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株洲市天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35416.65元;2.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违法,并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41358元;3.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未发工资86925.98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出差应报销而未报销差旅费9017元。后仲裁庭因故不能在法定期限45天内结案为由而未予处理。同年6月11日原告又向株洲市天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35416.65元;3.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违法,并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41358元;4.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未发工资86925.98元;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出差应报销而未报销差旅费9017元。2019年6月25日,株洲市天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株天劳人仲案字(2019)第75号仲裁裁决:申请人杨慧与被申请人欧微服饰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而对原告的第2至5项仲裁请求,以已另案受理,而不予重复审理。2019年7月11日,原告杨慧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次日被告欧微服饰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2019年8月6日,欧微服饰公司撤回本院诉讼,并以其住所地已变更至株洲市芦淞区为由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本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杨慧与被告欧微服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如存在劳动关系,则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欠付工资、差旅费和生育津贴。现分析如下:一、关于原告杨慧与被告欧微服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工资支付凭证、毕业证书、欧微服饰公司年度员工大会及颁奖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对上述证据有异议,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推翻,且原告的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关于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欠付工资、差旅费和生育津贴等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原告杨慧自2018年8月1日开始上班,至2019年3月14日,上班时间达7个多月,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依法应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即自2019年9月2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2019年3月14日。经核,被告自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共向原告计发工资57724元,而3月份的工资尚未支付,理应支付,因无法确定原告的工资标准,本院参照原告已计发工资的月平均数9349.14元[(7720+7680+77
90+7990+6046+10680+17538)÷7]予以确定,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和2019年3月未付工资67073.14元。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对其予以辞退,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原告在被告处工作7个多月,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两个月工资即18698.28元(9349.14元×2)作为经济赔偿金。原告因公出差实际产生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等差旅费,被告理应予以报销给原告,经核原告提交的票据凭证,本院认定差旅费8796元,原告该请求中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未发工资86925.98元,对被告拖欠原告的2019年3月份工资本院已在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中计算处理,且原告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被告还拖欠其工资86925.98元,依法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生育津贴及生育费用14000元,首先,原告的该项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处理;其次,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生育津贴和生育费用的计算标准和金额。因此,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株洲欧微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慧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2019年3月未发工资67073.14元;二、被告株洲欧微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慧支付经济赔偿金18698.28元;三、被告株洲欧微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慧支付差旅费8796元;四、驳回原告杨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被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一下证据:证据1、荣誉证书。证据2、聊天图片。证据3、株洲欧微服饰有限公司2018年趣味运动会照片。证据4、零售部/陈列部2018年趣味运动会获奖照片。证据1-证据4拟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被上诉人系该公司员工。证据5、oo&vv开启全国新征程人才引进计划。证据6、oo&vv中高级人才引进计划及聊天记录。证据7、oo&vv零售部大区经理(5)工作聊天记录。证据5-证据7拟证明被上诉人系该公司大区经理,年薪为25万元。证据8:oo&vv湖南株洲欧微服饰有限公司人效提升、店效深耕》2019年全年业绩工程个人集训学习本,拟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被上诉人系该公司员工及薪资待遇。上诉人质证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系复印件,看不清楚,针对真实性需要回公司核对。且达不到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用人主体不对,缴纳社保的记录我方是有作为证据提交的。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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