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玉红与王恩怀、西安莲湖爱菊明珠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9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2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曝霍思燕二胎董凡肖晓通辛娟 
【审理法官】董凡肖晓通辛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同玉红;王恩怀;西安莲湖爱菊明珠幼儿园 
【当事人】同玉红王恩怀西安莲湖爱菊明珠幼儿园 
【当事人-个人】同玉红王恩怀 
【当事人-公司】西安莲湖爱菊明珠幼儿园 
【代理律师/律所】王亚青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陶国喜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李旭鸽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程文倩陕西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亚青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陶国喜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李旭鸽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程文倩陕西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亚青陶国喜李旭鸽程文倩 
【代理律所】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陕西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同玉红 
【被告】王恩怀;西安莲湖爱菊明珠幼儿园 
【本院观点】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权责关键词】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据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
的莲公(红)行罚决字[2018]5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现查明2018年4月1日17时许,王恩怀夫妇在西安市莲湖区爱菊花园小区内幼儿园门口因小孩搞脏卫生后与孩子家长同玉红、范霁晔发生矛盾,后双方在争执中发生冲突,后王恩怀将孩子家长用拳头打伤,两名家长被送往医院救治。对公安机关查明的上述事实,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对打架事件的发生均有过错,酌情减轻王恩怀的责任,判决由王恩怀承担赔偿同玉红各项损失70%的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同玉红上诉称其没有动手,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因同玉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故对其上述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核算的各项赔偿数额及其他内容,无差错,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同玉红的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元,由上诉人同玉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5:55:52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据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的莲公(红)行罚决字[2018]5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现查明2018年4月1日17时许,王恩怀夫妇在西安市莲湖区爱菊花园小区内幼儿园门口因小孩搞脏卫生后与孩子家长同玉红、范霁晔发生矛盾,后双方在争执中发生冲突,后王恩怀将孩子家长用拳头打伤,两名家长被送往医院救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王恩怀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的行政处罚。同玉红被王恩怀打伤后,曾在西安大兴医院住院75天,经诊断为面部软组织损伤、唇开放性外伤、创伤性牙齿脱落、上颌骨骨折、颅内损伤、结膜炎、视网膜震荡、创伤后应激障碍。同玉红出院后,又在西安大兴医院、陕西省人民医院、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院门诊。同玉红期间花费医疗费计22188.26元。本案审理期间,同玉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所需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后续费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同玉红的误工期为75日左右,护理期为30日左右,营养期为45日左右;2、被鉴定人同玉红需定期复查,对症,其费用简易以临床实际支出为准。同玉红为此支付鉴定费1440元。另查明,王恩怀系明珠幼儿园员工,其从事的工作职责中包含管理幼儿园卫生等事项。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王恩怀及其妻子因小孩弄脏明珠幼儿园门口卫生与孩子家长即同玉红及案外人范霁晔发生矛盾,在争执中双方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王恩怀将同玉红打伤,双方对打架事件的发生均有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可认为王恩怀对同玉红的各项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恩怀系明珠幼儿园职工,管理幼儿园门口卫生系其履行工作职责,明珠幼儿园作为王恩怀的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同玉红受伤后遭受的各项损失包括:1、医疗费,同玉红期间花费医疗费22188.26元,均属于其因伤产生的合理损失,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同玉红住院7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陕西省一般公务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以每日80元计算,应为6000元;3、营养费,经鉴定同玉红所需营养期限为45天,以每日30元标准计算,应为1350元;4、交通费,酌定同玉红所需交通费以300元为宜;5、误工费,庭审中,同玉红陈述其在私营单位从事财务工作,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情况,参照2018年陕西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0783元标准计算同玉红误工损失,同玉红所需误工期限经鉴定为75天,误工费应为8380.06元;6、护理费,同玉红所需护理期限经鉴定为30日,参照同玉红的护理依赖程度及西安市社会护工日均工资水平,以每日120元标准计算护理费,应为3600元;7、鉴
定费,同玉红花费鉴定费1440元,予以支持。以上各项损失合计43258.32元。故王怀恩和明珠幼儿园应连带赔偿同玉红上述各项损失的70%,计30280.82元。关于同玉红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因同玉红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此次打架事件给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恩怀和西安莲湖爱菊明珠幼儿园连带赔偿原告同玉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和鉴定费等各项损失的70%,计30280.82元;二、驳回原告同玉红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9元(同玉红已预交),减半后收取574.5元,由同玉红承担74.5元,由王恩怀和西安莲湖爱菊明珠幼儿园共同承担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