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永生、蒋金政、张涛、战泓帆、王磊、陈荣萍、樊雨陇、彭佩兰犯集资罪及张桂梅犯窝藏赃物罪一案
郝永生、蒋金政、张涛、战泓帆、王磊、陈荣萍、樊雨陇、彭佩兰犯集资罪及张桂梅犯窝藏赃物罪一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陕刑二终字第6号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永生,化名郝一玮、张锦贵、高驿云、高凤山,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大专文化,系陕西益万家购销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3月20日被山西省太原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集资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姚永安,《中华法治网》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金政,曾用名朱道兵,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系陕西益万家购销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集资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涛,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高中文化,2019年9月至12月间系陕西益万家购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
2019年1月4日自动投案,同月8日因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因涉嫌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闫文政,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战泓帆,曾用名战晓东,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于山西省绛县,汉族,中专文化,系陕西益万家购销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2019年12月28日自动投案,次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6日因涉嫌犯集资罪被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蔡毅,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磊,化名王森皓,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于陕西省彬县,汉族,高中文化,2019年12月至案发前系陕西益万家购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
2019年12月28日自动投案,同月31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6日因涉嫌犯集资罪被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魏俊江,陕西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雨陇,男,1961年3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户县,汉族,高中文化,系陕西益万家购销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因涉嫌犯集资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彭佩兰,女,1942年2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系陕西益万家购销服务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经理,住略。
因涉嫌犯集资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荣萍,女,1962年5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大专文化,系陕西益万家购销服务有限公司商务代表,住略。
因涉嫌犯集资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桂梅,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于山西省平遥县,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太原市西铭矿多种经营公司工人,住略。
因涉嫌犯窝藏赃物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
现已取保候审。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郝永生、蒋金政、张涛、战泓帆、王磊、陈荣萍、樊雨陇、彭佩兰犯集资罪及原审被告人张桂梅犯窝藏赃物罪一案,于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西刑二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郝永生、蒋金政、张涛、战泓帆、王磊、樊雨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郝永生、蒋金政、张涛在陕西益万家购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万家公司一无资金,二无其他任何经营项目,三无任何其他合法收入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陈荣萍、彭佩兰等商务代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加盟会员宣传现金积分奖励方法,鼓动公司加盟会员将现金直接存入郝永生个人银行账户购买积分,然后根据积分情况获取高额回报。
被告人战泓帆、王磊、樊雨陇分别作为益万家公司的副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积极帮助郝永生、蒋金政等人实施现金积分奖励经营模式。
益万家公司自2019年12月起至2019年12月23日案发止,致使35428名众直接受骗,累计8604337685元,其中给加盟会员返款5020268216元,实际骗得3584069469元。
破案后,公安机关共冻结和追缴赃款32436092元,扣押车辆2部、住房一套。
2019年12月26日案发后,被告人张桂梅在得知郝永生被公安机关抓捕,即将郝永生给其银行账户所转资金余额2468万元全部提现后逃逸。
一审期间,被告人彭佩兰的亲属代其退赔赃款6万元,被告人樊雨陇的亲属代其退赔赃款1万元,被告人张桂梅的亲属代其退赔赃款15万元。
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工商资料、银行凭证、公司账务资料、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有关自首的证明材料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永生、蒋金政、张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注册资本成立公司,在一无资金,二无任何合法收入和利润的情况下,以消费积分方法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现金积分方法进行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罪。
被告人战泓帆、王磊、彭佩兰、陈荣萍、樊雨陇积极帮助郝永生、蒋金政、张涛等人共同实施犯罪,是集资犯罪的共犯,亦构成集资罪。
被告人张桂梅明知郝永生被司法机关关押,害怕郝永生存放在她银行卡上的资金被司法机关冻结,将卡上资金2468万元提取藏匿,其行为构成窝藏赃物罪。
被告人郝永生、蒋金政在集资犯罪中,是犯意的提起者和犯罪过程中的指挥者和实施者,二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的主犯,依法应予从严惩处。
被告人张涛利用上述手段,骗取众钱财,明知所采用的手段违法,为获得被告人郝永生承诺的好处,向被告人郝永生、蒋金政传授方法,帮助郝永生、蒋金政稳定原有会员,其行为对郝永生、蒋金政顺利实施集资犯罪起了重要作用,系主犯,唯其能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战泓帆、王磊明知郝永生、蒋金政等人实施犯罪,为获得郝永生口头承诺的好处,积极参与犯罪活动,帮助郝永生、蒋金政共同实施犯罪,在犯罪中属从属地位,系从犯。
战泓帆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能主动配合侦查机关工作,为查清本案犯罪事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且被告人战泓帆、王磊二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战泓帆、王磊减轻处罚。
张敬轩 出柜 被告人陈荣萍、樊雨陇、彭佩兰为了获取高额回报,获取更多的个人利益,在明知益万家
公司无产品、无项目、无利润、用新会员集资款返还老会员集资款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和帮助郝永生等人进行虚假宣传,帮助郝永生等人实施犯罪,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桂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能退赔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郝永生犯集资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蒋金政犯集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三被告人张涛犯集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四被告人战泓帆犯集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五被告人王磊犯集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六被告人彭佩兰犯集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七被告人陈荣萍犯集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八被告人樊雨陇犯集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
金三万元;九被告人张桂梅犯窝藏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十本案扣押、冻结在案的赃款、赃物,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依法发还给被骗的益万家公司会员;十一本案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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