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轩、张玉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28
【案件字号】(2021)陕08民终26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乔春娥魏霞周利娥
【审理法官】乔春娥魏霞周利娥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佳轩;张玉凤
【当事人】李佳轩张玉凤
【当事人-个人】李佳轩张玉凤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佳轩
【被告】张玉凤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佳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
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李佳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计1405元,由上诉人李佳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12:13:46
李佳轩、张玉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民终26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佳轩(又名李亮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凤。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佳轩因与被上诉人张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定边县人民
法院(2021)陕0825民初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佳轩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佳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佳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计1405元,由上诉人李佳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张敬轩 出柜审判长 乔春娥
审判员 魏 霞
审判员 周利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艾俊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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