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瑛挺、张瑞轩与李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9
【案件字号】(2020)粤15民终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彭晓春张戊财朱小惠
【审理法官】彭晓春张戊财朱小惠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瑛挺;张瑞轩;李秀梅
【当事人】张瑛挺张瑞轩李秀梅
【当事人-个人】张瑛挺张瑞轩李秀梅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瑛挺;张瑞轩
【被告】李秀梅
【权责关键词】司法救助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经审查,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司法救助的规定,本院于2020年1月4日依法向上诉人重新送达《预交案件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张瑛挺、张瑞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05:05:31
张瑛挺、张瑞轩与李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5民终2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瑛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瑞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瑛挺、张瑞轩因与被上诉人李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的(2019)粤1523民初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查明,原审法院已于2019年9月18日依法向上诉人张瑛挺、张瑞轩送达《预交案件上诉费通知书》,通知上诉人在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上诉人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经审查,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司法救助的规定,本院于2020年1月4日依法向上诉人重新送达《预交案件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瑛挺、张瑞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彭晓春
张敬轩 出柜审 判 员 张戊财
审 判 员 朱小惠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石佛腾
书 记 员 麦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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