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3
【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46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晨光李娜徐文彬
【审理法官】马晨光李娜徐文彬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沈阳市铁西区婉约江南摄影馆;齐鸣
【当事人】沈阳市铁西区婉约江南摄影馆齐鸣
【当事人-个人】齐鸣
【当事人-公司】沈阳市铁西区婉约江南摄影馆
【代理律师/律所】张明利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明利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明利
【代理律所】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婉约江南摄影馆
【被告】齐鸣
【本院观点】齐鸣在仲裁时被申请人为沈阳市铁西区婉约江南摄影馆,该沈阳市铁西区婉约江南摄影馆成立于2018年10月22日经营者为陈永良、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婉约江南摄影馆成立于2016年12月29日经营者为王波。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齐鸣在仲裁时被申请人为沈阳市铁西区婉约江南摄影馆,该沈阳市铁西区婉约江南摄影馆成立于2018年10月22日经营者为陈永良、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婉约江南摄影馆成立于2016年12月29日经营者为王波。两个个体经营户并不是一个人,仅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沈阳市铁西区婉约江南摄影馆承接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婉约江南摄影馆全部债权债务,故本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当结合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婉约江南摄影馆注销手续查清沈阳市铁西区婉约江南摄影馆是否承接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婉约江南摄影馆债务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元,退还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婉约江南摄影馆。
王朔老婆沈旭佳照片【更新时间】2021-11-01 03:21:05
沈阳市铁西区婉约江南摄影馆、齐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民终4622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婉约江南摄影馆,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铁某某保工北街某某3门。
经营者:陈永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利,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齐鸣。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婉约江南摄影馆与上诉人齐鸣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齐鸣在仲裁时被申请人为沈阳市铁西区婉约江南摄影馆,该沈阳市铁西区婉约江南摄影馆成立于2018年10月22日经营者为陈永良、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婉约江南摄影馆成立于2016年12月29日经营者为王波。两个个体经营户并不是一个人,仅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沈阳市铁西区婉约江南摄影馆承接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婉约江南摄影馆全部债权债务,故本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当结合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婉约江南摄影馆注销手续查清沈阳市铁西区婉约江南摄影馆是否承接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婉约江南摄影馆债务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元,退还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婉约江南摄影馆。
落款
审判长 马晨光
审判员 李 娜
审判员 徐文彬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振
书记员康赦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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