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如晔、谢秀梅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08 
【案件字号】(2022)苏03民终19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佳任礼光宋新河 
【审理法官】刘佳任礼光宋新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马如晔;谢秀梅 
【当事人】马如晔谢秀梅 
【当事人-个人】马如晔谢秀梅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马如晔 
【被告】谢秀梅 
【权责关键词】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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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马如晔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7:53:54 
马如晔、谢秀梅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民终193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如晔。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谢秀梅。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如晔因与被上诉人谢秀梅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21)苏0382民初8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如晔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马如晔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刘 佳
审判员 任礼光
审判员 宋新河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翼
书记员郭春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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