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潆与姜巍侠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姜胜允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1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25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毅谷绍勇姜君
【审理法官】宋毅谷绍勇姜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艺潆;李小楠;姜巍侠
【当事人】张艺潆李小楠姜巍侠
【当事人-个人】张艺潆李小楠姜巍侠
【代理律师/律所】孟昭龙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韩刚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孟昭龙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韩刚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孟昭龙韩刚
【代理律所】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艺潆
【被告】李小楠;姜巍侠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艺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张艺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7元,减半收取668元,由上诉人张艺潆负担(已交纳618元,剩余款项于本裁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13:12:57
张艺潆与姜巍侠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终251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艺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昭龙,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刚,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巍侠。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艺潆因与被上诉人李小楠、姜巍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45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艺潆于2020年3月9日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艺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艺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7元,减半收取668元,由上诉人张艺潆负担(已交纳618元,剩余款项于本裁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宋 毅
审 判 员 谷绍勇
审 判 员 姜 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张燕欣
书 记 员 李 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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