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涛与姬生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姜胜允【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15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06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金妍熙
【审理法官】金妍熙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洪涛;姬生恩
【当事人】王洪涛姬生恩
【当事人-个人】王洪涛姬生恩
【代理律师/律所】于黎辽宁盛和律师事务所;崔涛辽宁盛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于黎辽宁盛和律师事务所崔涛辽宁盛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于黎崔涛
【代理律所】辽宁盛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洪涛
【被告】姬生恩
【权责关键词】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王洪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3:14:57
王洪涛与姬生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066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黎,辽宁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涛,辽宁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姬生恩。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洪涛因与被上诉人姬生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42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洪涛收到法院催缴上诉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洪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金妍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俞 洁
书 记 员 赵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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