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凡江、烟台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4
【案件字号】(2021)鲁06行终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
【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孔凡江;烟台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友坤;烟台市莱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当事人】孔凡江烟台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友坤烟台市莱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当事人-个人】姜胜允孔凡江陈友坤
【当事人-公司】烟台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代理律师/律所】王新亮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宋方圆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陈永富山东鲁信(长岛)律师事务所;韩光雷山东鲁信(长岛)律师事务所;项英海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新亮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宋方圆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陈永富山东鲁信(长岛)律师事务所韩光雷山东鲁信(长岛)律师事务所项英海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新亮宋方圆陈永富韩光雷项英海
【代理律所】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山东鲁信(长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孔凡江;烟台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陈友坤;烟台市莱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本院观点】《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虽未规定登记机关必须对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但对明显不合常理的申请材料,登记机关仍应负有审慎审查义务。上述案件系纪小玉股东资格确认案,与本案被诉变更登记行为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对于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撤诉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虽未规定登记机关必须对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但对明显不合常理的申请材料,登记机关仍应负有审慎审查义务。
本案中,变更登记系由上诉人烟台盛基公司委托纪小玉到被上诉人莱山行政审批局办理,对于股权转让协议中载明的被上诉人陈友坤将其持有的1020万元股权以转让价格“0”元转让给上诉人孔凡江这一明显不合常理、影响被上诉人陈友坤权益的内容,被上诉人莱山行政审批局未向被上诉人陈友坤核实,仅以申请资料形式要件齐全而办理变更登记显然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本案中,上诉人烟台盛基公司认可案涉申请材料中被上诉人陈友坤的签名系纪小玉代签,在被上诉人莱山行政审批局经一审法院释明而未自行更正被诉变更登记行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撤销其变更登记行为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另,上诉人主张纪小玉作为原告起诉被告烟台盛基公司、第三人孔凡江、陈友坤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纪小玉已经提起再审,本案应中止审理。对此本院认为,上述案件系纪小玉股东资格确认案,与本案被诉变更登记行为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对于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被上诉人莱山行政审批局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其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㈠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孔凡江、烟台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8:17:1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15日,上诉人烟台盛基公司委托纪小玉向被上诉人烟台市莱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莱山行政审批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友坤为孔凡江;变更股东孙晶、纪翔、陈友坤为孙晶、纪翔、孔凡江,并提交以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信息》“姓名:孔凡江职务:执行董事、经理产生方式:选举”;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姓名:孔凡江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产生方式:选举”;3、《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姓名:孙晶出资比例:24.5%姓名:孔凡江出资比例:51%姓名:纪翔出资比例:24.5%”;4、《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019年5月15日,烟台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莱山××××号召开临时会议,应到股东4人,实到股东4人,会议由陈友坤主持,经公司全体股东研究决议,通过以下事项:1.一致同意股东陈友坤将其在烟台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020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51%)转让给新股东孔凡江。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转让后的股东为:
孔凡江、纪翔、孙晶。2.免去陈友坤公司执行董事的职务,选举孔凡江为公司新的执行董事,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3.修正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5、《章程修正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全体股东研究决议,修正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1.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一条修正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孙晶、孔凡江、纪翔3方共同出资,设立烟台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2、股东的姓名……”;6、《同意股权转让声明》“股东纪翔、孙晶,于2019年5月15日接到股东陈友坤的书面通知,一致同意股东陈友坤将其在烟台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020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51%)转让给新股东孔凡江。为此,本股东特此声明,同意以上股权转让事宜,相应放弃以上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7、《股权转让协议》“甲方:陈友坤乙方:孔凡江一、经全体股东同意,甲方将其在烟台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020万元股权(占51%),依法转让给乙方。二、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0万元,以货币形式支付,并于2019年5月15日前一次性结算完毕。三、甲方依法将股权转让给乙方后,其在烟台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乙方承担;乙方遵守和执行公司章程。四、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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