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秀梅、周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1 
【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27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军玲赵鉴周长亮 
【审理法官】李军玲赵鉴周长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韩秀梅;周妍;宋积善 
【当事人】韩秀梅周妍宋积善 
【当事人-个人】韩秀梅周妍宋积善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韩秀梅 
被告周妍;宋积善 
【本院观点】胶州市公安局对韩秀梅的报案已经予以侦查,并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一审法院仍以涉嫌犯罪为由,驳回韩秀梅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 
【权责关键词】撤销诉讼请求驳回起诉  姜胜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3日,胶州市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张金凯控告的其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没有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胶州市公安局对韩秀梅的报案已经予以侦查,并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一审法院仍以涉嫌犯罪为由,驳回韩秀梅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1民初1444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1:36:58 
韩秀梅、周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民终27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秀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凯(系韩秀梅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积善。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秀梅因与被上诉人周妍、宋积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1民初144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20)鲁0281民初1444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2、本案与被上诉人周妍、宋积善的刑事犯罪无关,胶州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胶公(里岔)不立字[2020]44号)中明确指出,本案未涉嫌犯罪,一审法院以本案涉嫌犯罪为由,裁定驳回韩秀梅的起诉缺乏依据。3、被上诉人周妍、宋积善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并未将上诉人
的借款指控为犯罪事实,理应判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     原告韩秀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1万元及利息(以51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6%,自2020年2月28日起计算至被告完全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对周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立案侦查,本案纠纷涉嫌犯罪,依法应予驳回起诉。据此,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韩秀梅的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3日,胶州市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张金凯控告的其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没有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胶州市公安局对韩秀梅的报案已经予以侦查,并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一审法院仍以涉嫌犯罪为由,驳回韩秀梅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1民初1444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文静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