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93章再宏与崔益东、盛培芳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31
【案件字号】(2021)苏06民终16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季建波吕敏胡皓
【审理法官】季建波吕敏胡皓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章再宏崔益东盛培芳南通市飞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章再宏崔益东盛培芳
【当事人-公司】南通市飞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海龙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刘欢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唐永军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海龙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刘欢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唐永军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海龙刘欢唐永军
【代理律所】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章再宏
【被告】崔益东;盛培芳;南通市飞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海安市人民法院(2020)苏0621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章再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8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9 14:52:18
1693章再宏与崔益东、盛培芳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姜胜允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民终16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再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龙,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益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培芳。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军,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通市飞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华美花岗石厂内。
审理经过 上诉人章再宏因与被上诉人崔益东、盛培芳、原审被告南通市飞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市人民法院(2020)苏0621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海安市人民法院(2020)苏0621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章再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8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季建波
审判员 吕 敏
审判员 胡 皓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汤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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