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显纯与张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7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92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金妍熙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于显纯;张建云 
【当事人】于显纯张建云 
【当事人-个人】于显纯张建云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于显纯 
【被告】张建云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2-21 01:22:01 
姜胜允于显纯与张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928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显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云。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显纯因与被上诉人张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19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金妍熙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显纯收到法院催缴上诉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于显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金妍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俞 洁
书 记 员 赵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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