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莉与淮安市豪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小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0
【案件字号】(2021)苏08民终17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坚蒋其举孙艳
【审理法官】孙坚蒋其举孙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莉;淮安市豪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小飞
【当事人】张莉淮安市豪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小飞
【当事人-个人】张莉朱小飞
【当事人-公司】淮安市豪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向荣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向荣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向荣
【代理律所】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莉
【被告】淮安市豪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小飞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莉于2021年5月8日以另案主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张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张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2:35:54
张莉与淮安市豪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小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民终1708号
朱镇模张俪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豪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工业园区诚意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金吉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良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小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向荣,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莉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豪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小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2民初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莉于2021年5月8日以另案主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张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孙 坚
审 判 员 蒋其举
审 判 员 孙 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仕龙
书 记 员 史瑞琪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