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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9
【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29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迎昌
【审理法官】李迎昌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屠丽华;王根娣;张妙庆
【当事人】屠丽华王根娣张妙庆
【当事人-个人】屠丽华王根娣张妙庆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屠丽华
【被告】王根娣;张妙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屠丽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潘喆
【更新时间】2021-11-09 10:41:03
屠丽华与王根娣、张妙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终29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屠丽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根娣。
原审被告:张妙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屠丽华因与被上诉人王根娣、原审被告张妙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20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屠丽华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屠丽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潘喆
落款
审判员 李迎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 喆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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