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宝良、张宏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9
【案件字号】(2021)陕05民终11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晏海李豪玲徐新卫
【审理法官】晏海李豪玲徐新卫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戴宝良;张宏乐
【当事人】戴宝良张宏乐
【当事人-个人】戴宝良张宏乐
【代理律师/律所】陈兴龙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楚江保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党伯礼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兴龙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楚江保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党伯礼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兴龙楚江保党伯礼
【代理律所】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戴宝良
【被告】张宏乐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处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0)陕0502民初6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戴宝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3 02:17:57
戴宝良、张宏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民终110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宝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龙,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江保,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宏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伯礼,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宝良与被上诉人张宏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戴宝良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0)陕0502民初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朱镇模张俪
裁判结果 一、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0)陕0502民初6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戴宝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晏 海
审判员 李豪玲
审判员 徐新卫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常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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