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
(订约双方)
甲 方:上海英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甲 方)
乙 方:北京罗杰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乙 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郭富城舞林正传世界巡回演唱会2011—成都站】(以下简称【演唱会】)共同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事项
1.1甲、乙双方共同承办【郭富城舞林正传世界巡回演唱会2011—成都站】(暂定名)(以下简称【演唱会】”)。
1.2 甲方作为【演唱会】项目的具体执行方,全权负责该【演唱会】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一切联系、演出批文、场地安排、艺人安排、租赁、保险、保安、彩排、票务、后台等一切事宜,有权以自身名义签订关于项目执行的相关协议,但应将相关协议原件留存备档,以供乙方核查。
1.3 乙方授权甲方以甲、乙双方的名义与郭富城经纪公司:Top Trend Resources Limited及艺人大陆地区合作方:大国文化艺人管理有限公司洽商本次【演唱会】事宜,并签署《演出合同书》,惟《演出合同书》内容文本需经乙方书面确认之后方可签署。《演出合同书》作为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生效之必备。
1.4 乙方有权就【演唱会】全权联络、接洽赞助或冠名方,且乙方拥有签约及收款的权利,针对上述权利乙方有权转授权第三方。乙方承诺并保证其招商赞助资金不低于人民币400万元,并将上述招商赞助资金中之人民币400万元作为本次【演唱会】项目的投资款,支持【演唱会】的整体运作。惟乙方招商赞助资金超过人民币400万元的部分,由乙方自行支配,与甲方及本次【演唱会】无关。
1.5 甲方亦有权就本次【演唱会】进行招商,惟甲方之招商工作不得与乙方相冲突。甲方有
权提取其招商资金的20%作为代理费用,剩余的80%进入项目指定账号,作为本次【演唱会】的运营资本。
1.6 甲方因负责本次【演唱会】执行工作,收取执行费为人民币20万元,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执行费计入【演唱会】整体成本。
言承旭公开认爱1.7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公司帐户或乙方合作单位帐户作为本次【演唱会】项目的指定帐户。关于项目的各项支出,应由甲、乙双方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后,以转账或及现金的形式进行支付。
1.8 甲方应将本次【演唱会】项目总成本控制在人民币650万元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人员酬劳、场地定金、差旅费、办公费、场地考察费、赞助商接待费、报批费、演出场租、交通食宿、保险、宣传、电力、消防、公安、票务、当地税金、后台费用等演出当地及演出人员往返当地发生的所有费用等等),若出现运营资金不足,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9甲方应承诺并保证其在执行【演唱会】事务应合法合规、诚实信用,本协议的签署,并不意味着乙方因【演唱会】执行过程中可归责于甲方的过错引致的纠纷或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2.1 甲方作为项目具体执行方,有权以自身名义签订关于项目的相关协议,但应
将相关协议留存备案,以供乙方核查;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演唱会】相关收
益进入项目的指定账户,并将相关收益用于项目实际运营。
2.2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委派专门人员负责本次【演唱会】项目的洽商、
沟通等筹建工作,具体人员及联络方式详见附件一,并将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决
定排票务人员、制作人员、技术团队、表演人员、造型师、导演组、安保人员、
接待人员等各岗位人员安排,并将上述名单书面提交乙方确认,乙方有权提出意
见,甲方应予尊重。
2.3 甲方负责与艺人所属经纪公司及合作单位的沟通与协调,签署协议并确保
艺人准时到场参加演出。
2.4 甲方负责项目的票房及各项费用的收入和支出,享有对项目的经营权。
2.5甲方负责对项目落地运营进行把控,为项目运营主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
成本控制、地方关系疏通、落地具体事务执行等。
2.6 甲方负责执行项目的相关平面视觉设计,以及宣传主题定位。
2.7 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当地演出的相关手续,含:版税、个税、公安、保安、消
防、文化报批、场地租赁等。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3.1 乙方有权监管项目的票房及各项费用的收入与支出,有权对甲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及随时核查,甲方应予以配合。
3.2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本次【演唱会】筹集运营资金人民币400万元。3.3 乙方有权以自身名义就本次【演唱会】进行招商,并签署相关协议,甲方承认上述协议的效力,并无条件予以执行。
3.4 乙方指定票务人员及相关执行人员参加演唱会组委会,参与并监督项目运营。
第四条 项目股份比例及盈亏处理
4.1甲、乙双方同意,在【演唱会】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收入成本决算,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票务收入、赞助费、冠名费及其他因【演唱会】所获得的一切收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2 【演唱会】如获取利润,按照甲方占20%、乙方占80%的股份比例进行净利润分配。
4.3 【演唱会】如亏损,亏损部分金额由甲、乙双方按照上述股权比例共同承担。
4.4对【演唱会】执行所涉所有事项,乙方有权在任何时间时提出异议并进行核查。最终数据应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金额为准。
第五条 监督及落实
5.1乙方有权监督和检查所有涉及到【演唱会】的收入和支出的各种款项(包
括但不限于冠名费、赞助费、票务等一切与该【演唱会】有关的收益),有权对涉及到与该【演唱会】有关的各类协议条款提出质疑,并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
5.1.1项目的票房及招商收入(含总冠名费、赞助费)等所有项目收入统一进入甲、乙双方的指定帐户。甲方不得另立帐户或隐瞒收入、虚增支出等违背诚实信用之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佰万元。
5.1.2项目的总票房人员由甲、乙双方各指派一名票务人员担任;甲方派一名财务人员担任项目会计,乙方派一名财务人员担任项目出纳,甲、乙双方共同监管演唱会的票务运营。
5.1.3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应全力配合乙方及乙方委派人员的监督及核查工作。
第六条 保密
本协议之内容及条文皆需保密,任何一方不得对任何第三方宣布任何有关
本协议书的任何内容,否则视同违约,承担所有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书内容或任何条款细节向其它人士或机构透露。
第七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传染性疾病流行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
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不
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通知另一方,并在十五天
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
效证明文件,按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协议或者延期履
行协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或保证不实,均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如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改正之书面通知5日内仍不改正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
佰万元(¥1000,000.00)。另外,违约方还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取证费用及其他相关实际支出费用)。
第九条 商标、著作权及商誉的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保证绝不得有任何直接、间接之行为,损及对方或本项目的形象或商誉,并应注意防止及避免任何有损害之虞的情形。
第十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10.1 本协议之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协议项下争议之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10.2 对于因本协议的解释及执行而产生之争议,应首先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应将有关争议提交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本协议唯经甲、乙双方签署之书面协议方可修改。
11.2 本协议的附件及其它因本协议之约定所签署之相关文件,均视为本协议之一部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包括但不限于具体人员及联络方式、《演出合同书》)
11.3 甲、乙双方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以传真、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之形式发送。
11.4 本协议之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11.5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
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甲方与郭富城经纪公司:Top Trend Resources Limited及艺人大陆地区合作方:大国文化艺人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演出合同书》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具体人员及联络方式
附件二:《演出合同书》
甲 方:上海英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乙 方:北京罗杰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盖 章) (盖 章)
代表: 代表:
(签 字) (签 字)
签署日期: 2011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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