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化龙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长公(交)行罚决字
[2021]0157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长公(交)行罚决字[2021]01577号
【处罚日期】2021.05.2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长兴县
【处罚对象】刘化龙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2:17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5月21日15时01分许,刘化龙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浙E898B7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太湖街道经四路金三发红绿灯处与朱某娥驾驶长兴R78706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朱某娥及乘客胡某瑞受伤的事故。刘化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化龙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长兴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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