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7
【案件字号】(2020)浙03民终55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伟达郑文平黄百隆
【审理法官】刘伟达郑文平黄百隆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国寿;黄友魁
【当事人】陈国寿黄友魁
【当事人-个人】陈国寿黄友魁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国寿
【被告】黄友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黄有龙司机本案按上诉人陈国寿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0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上诉人陈国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9 20:44:16
陈国寿、黄友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民终55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友魁。
上诉人陈国寿因与被上诉人黄友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龙港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3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国寿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国寿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0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上诉人陈国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伟达
审判员 郑文平
审判员 黄百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 曦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