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思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龙公(交)行罚决字[2022]0002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龙公(交)行罚决字[2022]0002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2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22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100
【处罚日期】2022.01.2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田中队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黄有龙司机【执法地域】丽水市
【处罚对象】刘思源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6:21
处罚名称 | 刘思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龙公(交)行罚决字[2022]00023号 |
被处罚对象 | 刘思源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01月27日18时52分许,刘思源驾驶号牌为浙KV509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龙广线(G528)205公里150米路段时被龙泉市公安局查获,经对刘思源呼气检测,刘思源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42mg/100ml,刘思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另查明,2020年05月05日我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龙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于05月0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龙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本次的刘思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思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一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龙泉市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龙泉市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20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田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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