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4
【案件字号】(2021)粤09民终11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金信莫少芬莫婵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黄康周;余荣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黄康周余荣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康周余荣强
【当事人-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庞康广东富民律师事务所;林谷丰广东雄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庞康广东富民律师事务所林谷丰广东雄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庞康林谷丰
【代理律所】广东富民律师事务所广东雄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康周
【被告】余荣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黄有龙司机一审判决审理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撤销并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权责关键词】撤销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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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5 01:17:40
黄康周、余荣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9民终118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康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康,广东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荣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谷丰,广东雄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油城八路13号大院1号第5层。
主要负责人:张海军,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金。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康周因与被上诉人余荣强及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20)粤0981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审理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撤销并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理由如下:第一,余荣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时请求判决黄康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61367.15元,此后,余荣强在一审的诉讼中并没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黄康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76678.38元给余荣强,超出余荣强的诉讼
请求,明显违反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程序违法。第二,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9年7月30日。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人体伤残程度鉴定应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粤高法〔2019〕8号)有关“五、统一委托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的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涉及道交纠纷的人体损伤程度等鉴定应当由当事人共同委托,或者由当事人申请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可以从《广东法院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中选取。选定方式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调解组织、人民法院通过摇珠等方式指定。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产生的鉴定意见,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的规定,应由当事人共同委托,或者由当事人申请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本案中,余荣强单方委托鉴定产生案涉鉴定意见,一方面,黄康周在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和答辩状时对余荣强单方委托鉴定产生案涉鉴定意见表示异议,认为应不予采信案涉鉴定意见,另一方面,黄康周在一审庭审中又予以认可,两次陈述的内容明显是相互矛盾的,一审在未查明
黄康周究竟持何种意见,也未向黄康周释明是否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即采信案涉鉴定意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不当,并可能导致认定事实及裁判结果错误。且黄康周在二审中再次提出异议和鉴定申请。故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严格参照上述规定委托鉴定。
综上,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撤销并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20)粤0981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康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17元,本院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徐金信
审 判 员 莫少芬
审 判 员 莫 婵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金宝
书 记 员 潘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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