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7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058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有龙司机王健
【审理法官】王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何宝亮;深圳市中南服务巴士有限公司
【当事人】何宝亮深圳市中南服务巴士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何宝亮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中南服务巴士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陆丰广东华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陆丰广东华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陆丰
【代理律所】广东华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何宝亮
【被告】深圳市中南服务巴士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据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对上诉人的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按80%的比例核算长期护理费并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计算上诉人长期护理费的标准问题。本案的法律事实即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08年1月12日,不属于粤高法(2018)39号《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的适用对象,原审法院适用前述标准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亦不符合有利溯及的情形,背离了上诉人对其合法权益的合理期待,应予以纠正。上诉人主张的定残后长期护理费标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何宝亮的上诉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存在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497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南服务巴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何宝亮2018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5日期间五年的定残后长期护理费172466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81元,由深圳市中南服务巴士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市中南服务巴士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缴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退回何宝亮6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49元,由深圳市中南服务巴士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市中南服务巴士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本院退回何宝亮84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41:02
【一审法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何宝亮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2018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5日期间五年的定残后长期护理费172466元;2.被上诉人承担本次的诉讼
费用。(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综上所述,上诉人何宝亮的上诉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存在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何宝亮、深圳市中南服务巴士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1058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宝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丰,广东华世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南服务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华
街道水径社区吉华路242号中南明珠大厦902。
法定代表人:熊斯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合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宝亮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南服务巴士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4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何宝亮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2018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5日期间五年的定残后长期护理费172466元;2.被上诉人承担本次的诉讼费用。(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二审期间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 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南服务巴士有限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自2018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5日期间五年的定残后长期护理费172466元;2.被告承担本次的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结果:被告深圳市中南服务巴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宝亮2018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5日期间五年的定残后长期护理费87600元(遗漏判项)。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对上诉人的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按80%的比例核算长期护理费并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计算上诉人长期护理费的标准问题。本案的法律事实即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08年1月12日,不属于粤高法(2018)39号《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的适用对象,原审法院适用前述标准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亦不符合有利溯及的情形,背离了上诉人对其合法权益的合理期待,应予以纠正。上诉人主张的定残后长期护理费标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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