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帅、徐楠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31
【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08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林伟光
【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林伟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兆帅;徐楠楠
【当事人】张兆帅徐楠楠
【当事人-个人】张兆帅徐楠楠
【代理律师/律所】朱勇钢山东罗奥律师事务所;路展山东源中律师事务所;高晶晶山东源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勇钢山东罗奥律师事务所路展山东源中律师事务所高晶晶山东源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勇钢路展高晶晶
【代理律所】山东罗奥律师事务所山东源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兆帅
【被告】徐楠楠
【本院观点】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张兆帅应否向徐楠楠偿还借款及应偿还借款的数额。首先,徐楠楠提交证据证明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其先后通过转账、、支付主方式向张兆帅支付30万元;其次,在一审中,张兆帅认可涉案的借款包含2018年11月30日徐楠楠向张兆帅转账支付的20万元;再次,张兆帅在一审庭审中认可向徐楠楠借款20万元,并在向徐楠楠出具30万元借条后,其通过偿还38227元、通过手机支付偿还161773元,上述还款系偿还徐楠楠借款本金20万元。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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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张兆帅应否向徐楠楠偿还借款及应偿还借款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张兆帅以涉案借条载明的30万元未实际履行为由,主张
借贷事实不成立。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徐楠楠提交证据证明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其先后通过转账、、支付主方式向张兆帅支付30万元;其次,在一审中,张兆帅认可涉案的借款包含2018年11月30日徐楠楠向张兆帅转账支付的20万元;再次,张兆帅在一审庭审中认可向徐楠楠借款20万元,并在向徐楠楠出具30万元借条后,其通过偿还38227元、通过手机支付偿还161773元,上述还款系偿还徐楠楠借款本金20万元。出具借条之后双方之间的转账形成了新的法律关系,与本案争议借款无关。基于以上事实,原审确认双方借贷事实成立,并扣除双方确认的还款数额,判决张兆帅应偿还借款数额并无不当。张兆帅即主张涉案借款未实际支付又主张涉案借款已实际清偿,该二项主张之间相互矛盾,且与其出具的借条载明内容以及其在一、二审庭审中陈述相矛盾,其未作出合理解释,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8元,由张兆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2:32:28
张兆帅、徐楠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檬前男友民事判决书
(2021)鲁02民终108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兆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钢,山东罗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楠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展,山东源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晶晶,山东源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兆帅因与被上诉人徐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5民初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
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兆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将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提交的借条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没有查清该借贷是否实际履行。2019年4月10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条后,被上诉人并未向上诉人支付借款。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已提交借条及银行、手机、支付宝转账记录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多次借款共计300,000元,一审法院并没有查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9年4月10日之前资金往来情况。并且被上诉人也未提交其向上诉人交付300,000元的证据。一审法院对借款事实并未查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但并没有提交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并未适用该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中,张兆帅明确其上诉理由为:张兆帅没有收到涉案借条载明的款项。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徐楠楠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自2018年10月起,上诉人张兆帅陆续向被上诉人徐楠楠借款,截至2019年4月10日,双方核算对账确认张兆帅向徐楠楠借款本金尚有30万元未能结清,故2019年4月10日张兆帅向徐楠楠出具借条证实其已经收到徐楠楠借款30万元,张兆帅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借条的内容及所对应的法律意义,张兆帅对于借条的真实性认可,也认可签名系其本人签订,出具借条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定徐楠楠与张兆帅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并确认借款数额系认定事实清楚的,且庭审中,被上诉人已经充分举证证明30万元的流水,包括手机银行转账流水及、支付宝支付记录,与借条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一审法院也正是建立在查清二人2019年4月10日之前的资金往来后对事实进行认定,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张兆帅上诉称被上诉人徐楠楠仅向法庭提供了借条但未提交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在一审过程中,徐楠楠不仅向法庭提交了借条,还一同出示了手机银行转账流水及、支付宝支付记录,与借条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借贷事实存在且实际履行,完成了自身的举证责任,证据也是确实充分的。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够成立。上诉人张兆帅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先是认可曾向被上诉人徐楠楠借款并偿还部分款项,
后又改称借款已经全部偿还不欠借款,其陈述前后矛盾难以自圆其说且无法对抗徐楠楠提供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兆帅与徐楠楠曾系恋爱关系,基于对张兆帅的信任,徐楠楠将钱借给张兆帅并由张兆帅出具借条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现如今为逃避还款,上诉人张兆帅竟歪曲事实,否认两人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
原告诉称 徐楠楠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张兆帅偿还徐楠楠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承担违约金暂计18501元(违约金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共2501元;2019年8月20日之后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2月8日共计16000元,之后违约金按前述实际计算至张兆帅清偿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张兆帅承担律师费20000元,以上一、二项暂合计338501元;3.请求依法判令张兆帅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确认如下:
2019年4月10日张兆帅向徐楠楠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张兆帅(借款人*******************(身份证号)向徐楠楠(出借人)14xxx9312234221(身份证号)借款人民币30000
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拾万整),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计算。借款期限2年/月,借款人现已收到上述借款。如到期未还清本息需按元/天支付违约金,出借人为实现债务而产生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误工费,交通费)由借款人承担。特此立据。附带: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张兆帅2019年4月10日。”张兆帅在借条上借款人、身份证号码、借款金额及落款处填写内容并捺印。“借款期限2年/月”中的数字“2”有重新描写的现象,“年”字被笔划掉,“月”字下方打对号,对该处填写及涂改的内容张兆帅并未捺印。对本案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
另查明,庭审中徐楠楠对借款过程及双方转账陈述为:自2018年10月起,张兆帅陆续向徐楠楠借款,截至2019年4月10日,双方核算张兆帅向徐楠楠借款本金尚有300000元未能结清,2019年4月10日张兆帅向徐楠楠出具借条,证实其收到徐楠楠借款300000元,但自2019年4月10日出具借条后,张兆帅仍陆续向徐楠楠借款,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借款共计230940.88元,另有现金50000元、张兆帅刷徐楠楠的信用卡10000元,故张兆帅向徐楠楠借款共计590940.88元,在本案中徐楠楠明确向张兆帅起诉部分借款,即2019年4月10日张兆帅向徐楠楠出具借条的300000元。2019年4月10日出具借条后张兆帅主张的通过手机支付宝软件向徐楠楠转账161773元,其中有23000元张兆帅未能提交转账证据,且转账性质并非向
徐楠楠偿还本案借款300000元,其中部分特殊数字转账是恋爱期间示爱赠与,另外有一些连数转账是特殊意义的祝福,与民间借贷意义不符应是赠与;对于张兆帅通过手机向徐楠楠转账239692.76元数额认可,但对转账的目的和用途不认可,均非偿还本案借款本金300000元。张兆帅主张的余款201465.76元并非出借给徐楠楠的借款,二人无借贷合意,系张兆帅用于归还出具借条后其向徐楠楠所借的新借款。在2019年4月10日张兆帅出具借条后徐楠楠还通过手机软件、支付宝软件向张兆帅多次转账出借借款共计276000.75元(其中手机转账共计204712.75元、手机支付宝转账共计71288元);转账中包含特殊数字转账有3笔(分别为1314元、520元、5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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