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迎客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3 
【案件字号】(2021)浙07民终44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今日金银价
【审理法官】黄玉强高丽霞李茜 
【审理法官】黄玉强高丽霞李茜 
保洁公司管理制度【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锦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金通宝贸易有限公司;叶剑峰;浙江迎客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佘诗曼主演的电视剧【当事人】广州锦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金通宝贸易有限公司叶剑峰浙江迎客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叶剑峰 
【当事人-公司】广州锦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金通宝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迎客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志卫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陶旭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志卫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陶旭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志卫陶旭明 
【代理律所】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广州锦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金通宝贸易有限公司;叶剑峰;浙江迎客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统计学就业方向及前景上诉人锦绣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关于案涉借款的交付。 
起诉离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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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借款的交付。新光小贷公司为证明案涉借款交付事实,在一审中提交了银行电子回单,结合本院在二审期间调取的迎客松公司的账户交易明细,可以证明案涉360万元借款已交付的事实。新光小贷公司就还款情况亦作出了说明。一审对案涉借款交付及利息支付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锦绣公司关于新光小贷公司的控股公司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新光小贷公司不可能对其他企业发放新贷款,以及新光小贷公司未经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及债权人会议同意不能发放新的贷款等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借款利率。本案《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第三条明确记载“本合同借款利率由贷款人、借款人根据当笔贷款发放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商定,具体以当笔借款借据为准”,案涉二份借款借据记载的月利率均为16.8‰,借据“借款人”栏均加盖有迎客松公司的印章并有叶剑峰的签名及捺印,结合《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第十五条关于罚息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复息按罚息利率计收的约定,现新光小贷公司起诉时将利率标准调整为按月利率20‰计收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一审予以采纳,并无不当。锦绣公司关于一审判决认定借款利率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另,锦绣公司在一审中确认其收到的起诉状加盖有新光小贷公司的公章,锦绣公司提出的民事起诉状无效的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锦绣
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36元,由上诉人广州锦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3:26:1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20日,新光小贷公司与迎客松公司、广州联信金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通宝公司签订编号为:xxxxxxxx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迎客松公司为借款人,广州联信金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通宝公司为保证人,主要内容:一、发放贷款期间为2020年5月20日至2022年5月19日;二、最高贷款限额为500万元;三、单笔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以借款借据为准,每月20日为结息日;四、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五、逾期归还本金的,自逾期之日加收约定利率的50%计收罚息;六、诉讼管辖地为贷款人住所地;七、实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均由借款人、保证人承担等内容;同日,叶剑峰向新光小贷公司出具《保证函》一份,约定自愿为迎客松公司在2020年5月20日至2022年5月19日期间内与新光小贷公司之间发生的借款提
供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6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等约定。2020年5月21日,新光小贷公司向迎客松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18.6‰,还款日期为2020年11月20日。2020年6月2日,新光小贷公司向迎客松公司发放了贷款16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18.6‰,还款日期为2020年12月1日。2020年6月9日,通过工商登记变更,广州联信金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锦绣公司。2020年6月17日,金通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鹏飞变更为孙海超。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只支付至2021年1月4日止的利罚息,借款本金360万元及剩余的利罚息,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经向各担保人催讨,各担保人未能及时履行担保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新光小贷公司虽系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但新光小贷公司未进入破产程序,自可开展独立经营,其向迎客松公司发放贷款符合法律规定。新光小贷公司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锦绣公司认为新光小贷公司伪造证据未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不予采信。本案新光小贷公司与迎客松公司、锦绣公司、金通宝公司、叶剑峰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保证函》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迎客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新光小贷公司借款本金36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21年1月5日起按月利率20‰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锦绣公司、金通宝公司、叶剑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72元,由迎客松公司、锦绣公司、金通宝公司、叶剑峰共同负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锦绣公司向本院提交今日头条网站《女首富变“首负”,周晓光跌落神坛,被法院悬赏5000万追债》、新浪网站《昔日浙江首富四套豪宅被拍卖,新光集团实控人周晓光能否再续“鸡毛飞上天”》的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周晓光作为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新光小贷公司在2018年9月之后没有资金向其他公司发放新的贷款。故应向相关银行调取案涉账号自2019年1月1日至今的交易明细,以查清客观事实。被上诉人新光小贷公司质证认为,对真实性不做评论,均系社会舆论,且涉及的是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周晓光,本案系新光小贷公司的借贷行为,该些材料与本案无关。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锦绣公司认为新光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已经破产无力贷款,但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必须资本金实缴,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与新光小贷公司没有关系,只要公司注册金存在,公司就有资产。周晓光被社会批判亦不能证明新光小贷公司无力对外借款。被上诉人金通宝公司、叶剑峰及原审被告迎客松公司未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二审期间,本院调取了原审被告迎客松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自2020年4月1日以来的交易流水。对此,上诉人锦绣公司认为,案涉资金转账存疑,迎客松公司账号是2020年5月20日开立的企业客户天地融二代网银盾安全产品应付账户,并领有网银盾,表明持有网银盾及密码的人员可以随意调动账号内资金;新光小贷公司在2020年5月21日汇付200万元,该款于同日汇入义乌市中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月2日汇付的160万元亦如此;经查企业信用信息,义乌市中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通讯地址是义乌市福田银座B座17楼北,是新光小贷公司的,说明案涉资金始终由新光小贷公司控制,应调取案涉新光小贷公司账号自2019年1月1日至今的交易明细,以利查明案件事实。被上诉人新光小贷公司认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恰能反映新光小贷公司已按借款人迎客松公司的要求将案涉款项汇入其指定账户。新光小贷公司已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放款义务,迎客松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锦绣公司、金通宝公司、叶剑峰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上诉人金通宝公司、叶剑峰及原审被告迎客松公司未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