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利缘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与薛雪巍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28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66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珊张鹏侯晨阳 
【审理法官】李珊张鹏侯晨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万利缘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薛雪巍;北京天坛饭店有限公司;北京红龙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北京万利缘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薛雪巍北京天坛饭店有限公司北京红龙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薛雪巍 
【当事人-公司】北京万利缘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坛饭店有限公司北京红龙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姚恒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牟敦波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丛敬哲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姚恒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牟敦波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丛敬哲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姚恒牟敦波丛敬哲 
【代理律所】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北京万利缘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薛雪巍;北京天坛饭店有限公司;北京红龙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合同侵权物证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定万利缘娱乐公司应对薛雪巍损伤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正确。    首先,一审判决未对薛雪巍所持其系为万利缘娱乐公司工作期间受伤的事实予以认定,薛雪巍就此未提出上诉,本院对一审法院该事实认定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事发区域地面存有菜汤一类的污迹,事发时薛雪巍摔倒受伤。根据前述本案查明事实,天坛饭店与红龙宾馆之间的租赁合同显示事发区域由红龙宾馆承租,在此成立万利缘娱乐公司并由万利缘娱乐公司实际使用相应区域。在不能排除薛雪巍为万利缘娱乐公司顾客等事由的情形下,万
利缘娱乐公司对薛雪巍在万利缘娱乐公司实际承租使用区域摔倒受伤负有一定责任。万利缘娱乐公司称该区域非属其公司使用、管理区域,以及造成薛雪巍摔倒区域地面存有菜汤污迹为天坛饭店餐厅工作人员遗撒所致,因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故万利缘娱乐公司关于因天坛饭店员工的行为造成薛雪巍损害以及相关区域属天坛饭店管理而由天坛饭店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此外,本案各方对于一审法院就应给予薛雪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各项费用数额的核定均无异议,且未就此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确认,亦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万利缘娱乐公司之相应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8797元,由薛雪巍负担7924元(已交纳),由北京万利缘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7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3元,由北京万利缘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1:55:5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1号建筑面积三万余平方米的房屋登记在天坛饭店名下。天坛饭店将其中的二层及院内西侧小二楼出租给红龙宾馆,租赁用途为二层开办歌厅,院内西侧小二楼开办会所,租赁期限为2012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24日。万利缘娱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成立,其工商登记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1号天坛饭店二层,经营范围为卡拉OK厅娱乐活动。    2019年10月27日晚,在天坛饭店二层,万利缘娱乐公司组织消防演练。当日20时20分许,薛雪巍亦出现在现场,当时薛雪巍穿高跟鞋、着短裙,手持手机,在电梯口附近的通道内摔倒。薛雪巍主张事发地面有菜汤,本案天坛饭店、红龙宾馆、万利缘娱乐公司均认可事发地面确实有菜汤一类的东西。关于薛雪巍为何出现在现场,为何参加消防演练,薛雪巍称,其与万利缘娱乐公司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其在KTV为万利缘娱乐公司工作,工作内容就是陪客人喝酒唱歌,除挣客人给的小费外,没有人给发工资;当日系谢勇让她参加消防演练的,摔伤后是赵庆送她去医院的。庭审中,万利缘娱乐公司称,赵庆已于一年前离职,谢勇春节前回老家还没回来。    薛雪巍受伤后在北京市垂杨柳医院住院,住院7天,诊断为股骨颈骨折(右)、股骨颈经颈骨折(GardenIII)。薛雪巍因二次手术在民航总医院住院5天。薛雪巍共支付医疗费49258.88元。薛雪巍另因购买电动轮椅、拐杖支付1948元。    一审诉讼中,经薛雪巍申请,
法院委托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对薛雪巍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薛雪巍右髋部损伤鉴定为十级残疾,赔偿指数10%,评定误工期365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80日。薛雪巍支付鉴定费4350元。    薛雪巍主张误工费1435482.72元,但未提供相应工作单位的误工损失证明,亦未提供缴纳社保证明或完税证明。就误工费,薛雪巍提供其名下银行流水,显示其受伤前有较频繁入账及大额的出账,其受伤后亦有一定的进出账。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公民依法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根据天坛饭店与红龙宾馆之间的租赁合同,事发区域由红龙宾馆租用,并在此成立万利缘娱乐公司并由万利缘娱乐公司实际使用;而当事人均认可事发时该区域地面存有菜汤一类的污迹,故万利缘娱乐公司对此负有一定责任。而薛雪巍在事发时的着装及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错过。法院酌情确定薛雪巍与万利缘娱乐公司对于损失后果承担同等责任。    对于薛雪巍的各项损失。其中医疗费49258.88元,薛雪巍提供了相关就诊材料及票据,法
院予以认定。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法院予以认定。对于误工费,薛雪巍主张1435482.72元,但除银行流水外,未提供其他证据,显系证据不足,对此法院结合其鉴定意见酌情确定为96000元;对于护理费,法院亦结合鉴定意见酌情确定为22500元;对于营养费,法院结合鉴定意见酌情确定为9000元;对于交通费,法院酌情确定为1000元;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1948元,法院予以认定;对于残疾赔偿金151204元,法院予以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情确定为5000元。对于法院认定的上述损失,万利缘娱乐公司应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判决:一、北京万利缘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薛雪巍医疗费24629.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误工费48000元、护理费1125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74元、残疾赔偿金756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二、驳回薛雪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经询,各方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均无异议。万利缘娱乐公司称薛雪巍并非其公司员工,不清楚薛雪巍为何出演员任程伟
现在万利缘娱乐公司员工消防演练现场,送薛雪巍到医院系源于好意施惠行为。对薛雪巍是否为该公司到店消费客人万利缘娱乐公司表示事发时没有想到对此进行确认或排除,但薛雪巍确实没有预约房间或者相关的消费记录。万利缘娱乐公司亦称事发场所的位置在万利缘娱乐公司经营场所的外面,属于酒店共用的逃生通道,平时也不是由万利缘娱乐公司打扫的,该楼的一楼是天坛饭店餐厅,因消防演练万利缘娱乐公司的员工才走的步行梯,平时万利缘娱乐公司的员工一般都不会到事发区域。且通过观看薛雪巍作为证据调取的监控视频也只是看到了遗撒的菜汤、薛雪巍摔伤的过程,天坛饭店没有提供遗撒菜汤的过程和人员以及事后是谁进行的打扫,所以视频并不完整,无法排除系天坛饭店餐厅工作人员遗撒所致的原因。对此,薛雪巍称不论其是万利缘娱乐公司的员工还是到店消费的客人,万利缘娱乐公司都具有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责任。天坛饭店称薛雪巍摔倒的区域属于万利缘娱乐公司的租赁范围,该公司实际使用二层区域,对此部分天坛饭店不负责管理、打扫,遗撒菜汤也不是天坛饭店造成的,故不认可万利缘娱乐公司所称天坛饭店为责任主体的主张。红龙宾馆就此未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