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星、谢雨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6 
【案件字号】(2019)豫14民终62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倩白中哲宁传正 
【审理法官】张倩白中哲宁传正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红星;谢雨轩;朱峰;谢书宝 
【当事人】张红星谢雨轩朱峰谢书宝 
【当事人-个人】张红星谢雨轩朱峰谢书宝 
【代理律师/律所】丁红翔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张道威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李晓京河南安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丁红翔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张道威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李晓京河南安靖律师事务所 
张馨予黑历史【代理律师】丁红翔张道威李晓京 
【代理律所】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河南安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红星;谢雨轩 
【被告】朱峰;谢书宝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9)豫1481民初46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红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98元和上诉人谢雨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2元均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5 09:51:54 
张红星、谢雨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民终622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翔,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雨轩。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威,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京,河南安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书宝。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红星、谢雨轩因与被上诉人朱峰、谢书宝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9)豫1481民初4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9)豫1481民初46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红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98元和上诉人谢雨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2元均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张 倩
审判员 白中哲
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辛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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