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立章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案(海公(袁)行罚决字[2022]0044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海公(袁)行罚决字[2022]0044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4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0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0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00150
【处罚日期】2022.02.0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嘉兴市
【处罚对象】辛立章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2:05
处罚名称 | 辛立章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公(袁)行罚决字[2022]00449号 |
被处罚对象 | 辛立章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5日下午,辛立章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后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辛立章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我局送海宁市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2-06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袁花派出所 |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张馨予黑历史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