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立章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案(海公(袁)行罚决字[2022]0044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海公(袁)行罚决字[2022]0044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4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0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0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00150 
【处罚日期】2022.02.0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袁花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嘉兴市 
【处罚对象】辛立章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2:05 
处罚名称
辛立章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海公(袁)行罚决字[2022]00449号
被处罚对象
辛立章
处罚结果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5日下午,辛立章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后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辛立章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我局送海宁市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06
处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袁花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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