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克彬、王九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4 
【案件字号】(2021)辽14民终6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钟金芹孔凡义刘纪世 
【审理法官】钟金芹孔凡义刘纪世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黄克彬;王九新;孙淑艳 
【当事人】黄克彬王九新孙淑艳 
【当事人-个人】黄克彬王九新孙淑艳 
【代理律师/律所】周立山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孔宪强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立山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孔宪强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立山孔宪强 
【代理律所】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克彬 
被告王九新;孙淑艳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
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权责关键词】撤销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又根据《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
终结诉讼”。本案中,黄克彬作为一审原告提供了一审被告王九新、孙淑艳的姓名、性别、住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故王九新、孙淑艳作为一审被告身份明确。一审法院以无法向王九新、孙淑艳送达为由裁定驳回黄克彬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3民初293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1:17:08 
黄克彬、王九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14民终6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克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山,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宪强,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九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淑艳。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克彬因与被上诉人王九新、孙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3民初29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黄克彬上诉请求:不服一审为由驳回起诉。
原告诉称     黄克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王九新、孙淑艳返还黄克彬借款10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2、判决王九新、孙淑艳承担本案诉讼费、邮寄费等全部案件受理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原告黄克彬提供的被告王九新、孙淑艳的信息,一审法院无法对其送达,故黄克彬所诉被告不明确,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驳回黄克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退回黄克彬。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又根据《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本案中,黄克彬作为一审原告提供了一审被告王九新、孙淑艳的姓名、性别、住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故王九新、孙淑艳作为一审被告身份明确。一审法院以无法向王九新、孙淑艳送达为由裁定驳回黄克彬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3民初293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钟金芹
审判员 孔凡义
审判员 刘纪世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殷雨晴
黄海冰离婚
附法律依据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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