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46费海峰、邓斌等与王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5 
【案件字号】(2021)苏09民终24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华炜李汉林惠玲 
【审理法官】郭华炜李汉林惠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费海峰;邓斌;盐城市明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晓霞 
【当事人】费海峰邓斌盐城市明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晓霞 
【当事人-个人】费海峰邓斌王晓霞 
【当事人-公司】盐城市明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唐忠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赵宁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唐忠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赵宁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唐忠赵宁 
【代理律所】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费海峰;邓斌;盐城市明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王晓霞 
本院观点】上诉人费海峰、邓斌、盐城市明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黄海冰离婚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费海峰、邓斌、盐城市明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费海峰、邓斌、盐城市明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费海峰、邓斌、盐城市明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上诉人费海峰负担1075元,由邓斌、盐城市明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0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31 07:57:54 
2446费海峰、邓斌等与王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民终24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费海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为忠,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斌。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明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民航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邓斌,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道伟,盐城市亭湖区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
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宁,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费海峰因与上诉人邓斌、盐城市明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王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5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费海峰、邓斌、盐城市明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费海峰、邓斌、盐城市明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费海峰、邓斌、盐城市明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上诉人费海峰负担1075元,由邓斌、盐城市明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0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郭华炜
审判员 李汉林
审判员 惠 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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