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杨雪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黄海冰离婚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3 
【案件字号】(2020)冀10民终51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章水柴秋芬罗丕军 
【审理法官】王章水柴秋芬罗丕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黄建国;杨雪超;牛海峰 
【当事人】黄建国杨雪超牛海峰 
【当事人-个人】黄建国杨雪超牛海峰 
【代理律师/律所】赵军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胡晓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军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胡晓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军胡晓峰 
【代理律所】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建国 
【被告】杨雪超;牛海峰 
本院观点】黄建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撤诉反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建国以存在撤诉的客观原因为由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黄建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黄建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30元,减半收取5065元,由上诉人黄建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8 06:09:22 
黄建国、杨雪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民终51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建国。
     委托代理人:赵军,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晓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雪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牛海峰。
     上诉人黄建国因与被上诉人杨雪超、牛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2民初4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建国以存在撤诉的客观原因为由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黄建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建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30元,减半收取5065元,由上诉人黄建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章水
审 判 员 柴秋芬
审 判 员 罗丕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杜振辉
书 记 员 何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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