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翔、黄寒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2
【案件字号】(2020)桂13民终14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邓媚黄月秀韦玉娟
【审理法官】邓媚黄月秀韦玉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曾翔;黄寒冰;黄付周;谭爱娟
【当事人】曾翔黄寒冰黄付周谭爱娟
【当事人-个人】曾翔黄寒冰黄付周谭爱娟
【代理律师/律所】曾凡宏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杨忠华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曾凡宏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杨忠华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曾凡宏杨忠华
【代理律所】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曾翔
【被告】黄寒冰;黄付周;谭爱娟
【本院观点】曾翔未取得放贷资格,在近几年多次有偿地向不特定他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其中2018年到2019年间,在一审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案件达40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且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其为职业放贷人。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基本原则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二审诉讼期间,曾翔对一审法院经该院审判系统查询的数据无异议,即对一审法院认定:“自2017年至今年6月期间,曾翔在一审法院提起了58件民间借贷诉讼案,其中2018年到2019年期间,提起了40件民间借贷诉讼案"的事实无异议。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曾翔未取得放贷资格,在近几年多次有偿地向不特定他人以借款或
其他名义出借资金,其中2018年到2019年间,在一审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案件达40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且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其为职业放贷人。据此,曾翔与黄寒冰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从合同即《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亦应无效。上述合同认定为无效后,黄寒冰仅需返还借款1358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而抵押合同设定的抵押权不产生法律效力。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黄寒冰返还曾翔135800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驳回要求黄付周、谭爱娟在抵押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曾翔上诉要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借款利息,以及要求黄付周、谭爱娟依《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以来房权证来字第××号不动产对本案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曾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黄海冰离婚【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60元,由上诉人曾翔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4:39:1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付周、谭爱娟系夫妻关系,黄寒冰系黄付周、谭爱娟之子。2016年4月7日,曾翔与黄付周、谭爱娟签订了一份《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并到来宾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他项权证(证号:来房他证来字第××号他项权证),担保债权数额为140000元。当日,曾翔通过手机银行分三次向黄寒冰转款50000元、50000元、35800元,共计135800元,次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黄寒冰向曾翔借款140000元,时间从2016年4月8日至2018年10月8日,每月按借款金额的3%支付利息,不满月按一个月计付利息。黄寒冰在借款合同上以借款人身份签名并捺印确认。借款到期后,黄寒冰并未履行偿还义务,曾翔为此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曾翔的诉讼请求。根据一审法院审判系统查询的数据,自2017年至今年6月期间,曾翔在一审法院提起了58件民间借贷诉讼案。其中2018年到2019年期间,提起了40件民间借贷诉讼案,诉讼标的19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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