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波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高拴民,罗倩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3 
【案件字号】(2020)陕04民终1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党晓辉魏永锋赵建辉 
【审理法官】党晓辉魏永锋赵建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林波;高拴民;罗某某;咸阳龙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黄海冰离婚王林波高拴民罗某某咸阳龙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林波高拴民罗某某 
【当事人-公司】咸阳龙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林波 
【被告】高拴民;咸阳龙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王林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76元,减半收取1838元,由上诉人王林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19:53:18 
王林波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高拴民,罗倩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民终1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林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西咸新区秦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拴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受害人高某某之女)。
     法定代理人:罗美霞。系被上诉人罗某某母亲、受害人高某某前妻。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绥洲,彬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咸阳龙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552187328B。
     法定代表人:李文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刚。
     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664111379K。
     负责人:赵帅旗,系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亚丽。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林波因与被上诉人高拴民、罗某某、原审被告咸阳龙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2019)陕0482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林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76元,减半收取1838元,由上诉人王林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党晓辉
审判员 魏永锋
审判员 赵建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昝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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