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
文章属性
西安限行政策2021年最新【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1.18
【字 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
【施行日期】2021.01.18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 乡村规划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节约土地、集约发展,保护基本农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保持地方特和传统风貌;
  (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洪、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医疗卫生,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五)先规划后建设,实施规划许可制度。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县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市、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
  对规划区域以外的乡村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及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鼓励其制定和实施乡村规划。
  第六条 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 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三十日内报省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以及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九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
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开发区规划,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管委会编制,经公示、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 行业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由相关部门会同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村庄规划应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鼓励适度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注重综合配套,体现地方特,与自然环境协调,反映地域建筑文化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