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1.18
【字 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
【施行日期】2021.01.18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2013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服务保障
  第三章 扶持培育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会展业市场环境,规范会展活动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会展,是指会展举办单位通过市场化运作,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展览、展销、会议、地方特节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方案和计划,
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  并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承办单位是指按照与主办单位签订的会展协议,负责招展办会、宣传推广、安全保卫等具体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活动的经营、服务、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会展活动应当坚持市场运作、公平竞争、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会展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强会展业与旅游、文化产业的融合,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
  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采取措施,扶持引导会展业发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本市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改、财政、市场监管、公安、城管、科技、应急、资源规划、外事、侨务、文化旅游、住建、交通、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会展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维护会
展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服务保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研究决策会展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重大会展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九条 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会展业发展动态、分析会展数据、进行市场预测,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 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级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推介宣传西安优势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成就。
  第十一条 会展活动期间,公安机关应当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为会展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 会展活动期间,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在会展场馆周边合
理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泊位数量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会同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定。
  第十三条 会展活动期间,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市政设施和会展场所周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条件的公共场所划定一定数量的广告位,用于举办单位申请设置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第十四条 会展活动期间,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会展规模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增加公交运营车辆,适当延长运营时间。
  第十五条 举办大型会展活动,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派员进驻会展场馆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对会展活动加强宣传,传播相关信息,营造会展氛围。
  第十七条 参与会展服务的部门、机构,应当树立服务意识,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行政干预手段要求企业参展;不得强行摊派或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章 扶持培育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会展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设立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逐步加大对会展业发展的扶持培育力度。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扶持补助:
  (一)会展项目、企业和相关配套服务机构的发展;
  (二)会展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三)会展宣传和招商推介。
  对在本市举办的规模大、质量优、效益好、影响广、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品牌会展活动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发展潜力的会展活动,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九条 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发布会展业年度报告,编制会展活动指导目录,明确会展业发展重点和引导方向。
  列入会展活动指导目录的项目,举办单位可以申请扶持补助。
  按照3个月之内不重复举办题材、名称等相同或相近展会的原则,对重复办展的项目,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举办单位自行调整后纳入年度会展活动指导目录。
  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引进品牌展会,提升展会、地方特节庆活动的影响力。
  对超大规模、有突出影响的会展活动的招徕、举办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会展业发展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会展场馆建设专项规划。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会展场馆建设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完善会展场馆周边的交通、餐饮、住宿等配套设施。
  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在会展场馆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施工建设等方面应当优先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社会资本和投资者参与会展业市场的开发、场馆建设和配套设施建
西安限行政策2021年最新设。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会展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营等形式组建大型会展产业集团,向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