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1年第二次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5.25
【字 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06号
【施行日期】2021.05.25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16届〕第106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2月4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25日
 
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2年12月5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1月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6年2月4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2月4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31日陕西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报请批准与公布
  第六章 修改、废止和解释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适用与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西安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陕西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需要,实事求是,突出地方特;
  (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六)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陕西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国家、陕西省尚未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二)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
  (三)本市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十名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的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十名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八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
  西安限行政策2021年最新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